这个题目很荒唐,荒唐的题目得到的回答更荒唐。
这个男职员他后悔的理由是什么,嫌女老板长得不够漂亮,年岁大?还是答应他的条件没兑现?想一想,这两个理由还勉强说得过去。
分析一下,女老板为什么会对男职员提出这个福利要求呢,难道男职员有体质特长,比如男职员是体育健将,肌肉发达,三秒钟可做120次腑卧撑?亦或是高级小鲜肉,比吴亦凡还吴亦凡?试想一下,男职员具备这个条件,他会寄人篱下做个职员吗?
假如,真的有这件事,也不会是偶然的。男职员平时肯定没少拍女老板的马屁,说不准喝过人家洗脚水呢,没有一点那个意思,女老板会突然提出这个要求?凭着女老板的身份地位,三条腿蛤蟆找不到,找两条腿大活人还不挑挑拣拣。
试想一下,无论男女,能做到老板位子,岂是凡夫俗子,那都是人中龙凤,社会精英。在物欲横流的当下,哪个老板级人物没在风月场中滚过,那是混迹江湖的必经之路,这个层次都是情场老手。
综上所述,男职员得了便宜还卖乖,没达到自己的
目的,想着别出心裁玩个新花样,想整出点动静,想得到点利益。他忘了这是在中国,法律上没有这一条。
女老板不构成犯罪,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证明女老板涉嫌犯罪。
这个问题有点意思,女老板“强求”男职员发生关系,当时是应该应允了的,所以才有问题中所述“事后反悔”,说白了就是面对女老板的种种“强求”,而自愿放弃防御的“遁甲”,进而甘愿迎合女老板的“强求”,有点“交换”的意味。
“强求”的字面意思指不按动作人的意愿做事,而是将自己的想法强加于别人,有种利诱逼迫的意味。需要说明的是“强求”更多的注重于逼迫诱惑,而非武力强迫,一般是通过言语表达迫使对方接受自己的要求,而非暴力强制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
笔者简述一个真实事件:
阿丽是一家修车厂的老板,40多岁,如狼似虎的年纪,离异多年,每当独处时倍感孤独寂寞。阿军是厂里刚招录的学徒工,20多岁,俊郎单纯,就是一个初出茅庐的生瓜蛋子,他的思想很简单,就是想着学一门手艺,之后也开一家修车行,然后娶妻生子,过上自己想要的生活。
一天晚上,阿丽参加同学聚会,并安排阿军接送阿丽。结果,阿丽喝的酩酊大醉,阿军接到阿丽之后,又将阿丽一直送到家里,结果刚进屋就吐了阿军一身。阿军只能帮助阿丽简单擦拭了一下,然后又将自己的衣服简单冲洗一下。
不知为何,阿丽竟然醒来,并紧紧抱住阿军,这个举动把阿军吓得不轻,连连后退躲避。谁知阿军越是这样,阿丽就是步步紧逼。其实,作为一个小伙子,他完全有力气挣脱束缚,但是阿丽下面的话让阿军彻底沦陷了。
阿丽深情地注视着阿军,然后温柔地对他说:“你出来打工不就是为了挣钱吗?今天你随了我的心愿,我不仅给你加工资,还给你一笔钱让你以后开一个属于自己的车行。”
阿军听后,虽然有点犹豫,但是未再躲避,他的真实想法应当是自己也不会损失什么,还能得到一笔意外之财,二人在半推半就中发生了性关系。
之后一段时间,二人维持了一段甜蜜的关系,但是阿军认为阿丽给自己涨的钱太少,而且矢口不提给自己一笔钱的事情,阿丽还说阿军是得了便宜还卖乖,贪得无厌,阿军认为自己被利用了,双方发生激烈争执。
愤怒之下,阿军向公安机关告发阿丽强制猥亵,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阿军与阿丽发生性关系,纯属双方你情我愿,阿丽并未采取过于激烈的强制手段逼迫阿军就范,而且阿丽也不具备这样的体力条件,遂告知阿军不予立案。
因此,这个事情尚达不到强制猥亵所要求的强制程度,阿丽实际上是利诱,而非强制。阿军完全可以不同意,但是在金钱的诱惑下,阿军选择了妥协,这并未违背阿军的本意,阿军的如意算盘是与阿丽发生关系,自己还可以增加收入,何乐而不为呢?因此,双方是各取所需,你情我愿,也就不存在强迫,当然构不成强制猥亵。
假如,阿丽见阿军不同意发生性关系,就找机会将阿军灌醉,或者用迷药迷晕阿军,然后在阿军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下未征求阿军的同意,也就违背了阿军的意志,依法构成强制猥亵罪。
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背被害人意愿是强制猥亵罪的本质特征,如果双方是因为交换条件而选择自愿发生性关系,则属于意思自治,并未违背彼此意志,就不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构不成强制猥亵罪。
别占了便宜还卖乖,做了丑事还張扬。苍蝇不叮无缝蛋,自已首先多反省。
理论上,按条文说女老板涉嫌构成诬告罪,但是事实上,女老板不一定有罪,男职员还可能涉嫌强奸住牢。有时候,理论上和现实真的差别很大。
就这个事,男职员一定觉得很委屈,被女老板强求发生关系,应该责任在女老板,她主动强烈要求的,又不是男职员让女老板做的。男的不上告,忍着吃了这次亏,这事就算完了。
但是,故事有了曲折,发生了变化,女老板反悔了,我不想和你发生关系了,可是已经发生关系了,这事怎么办?对于男职员来说,真的很难办。女老板要是一告,男职员就更冤了,怕是得住牢监。因为女老板一告,说明发生关系是女老板不愿意的,违背了女的意愿,这就涉嫌强奸了,强奸是要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下刑罚的。
男职员就觉得更冤了,我不想发生关系,女老板是你强求发生关系的,现在发生过了,你又后悔了,要是告得我住牢,就冤死了。这真的没有办法,除非找到是女老板强求发生关系的证据,或者是女老板不告了。不然,冤也真就冤了。
因为,判案是讲证据,不是讲故事。你觉得讲清楚了,可是别人怎么相信你说的是真的?没有证据证明,只靠同情解决不了问题。
以后,女老板再强求发生关系,也不能干,要不就写协议或证明是自愿的,不然,反悔了,自己就说不清了。
大家说,就这事,男职员怎么证明是女老板强求他和他发生关系的?证明不了,可真就被冤枉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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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员被女老板強求发生关系,男方事后反悔,那么女老板是否构成犯罪?这里有两个关键词,“強求”和“犯罪”,下面我们可以共同分析一下。
被女老板“強求”发生关系,注意“强求”不是強迫,况且以正常男女身体力量悬殊分析,一般女人根本无法做到強行暴力强迫男人,只能以开除或调到比原岗位更辛苦的工作,但是強求与強迫两者内涵不同,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听一面之词。
強求发生关系后男下属事后反悔,所谓事后反悔,也可以理解为女老板没有阅现当初的某些承诺,男下属心里极度不平衡,或者说心里产生怨恨,认为自己只是被女老板哄骗或者被耍一番,因此产生怨恨之心,这种事后反悔是没达到目的。
能够在异性之间发生关系后构成犯罪的,基本都是适用于男性,也就是強奸罪,而对女性并没有可适用构成犯罪清晰条款,因此仅以“強求”发生关系和事后反悔来量是否犯罪,没有充分的证据,况且这种说辞和理由根本无法让人信服。
大家好,我是老霍,男职员被女老板强求发生关系,事后反悔,女老板构成犯罪吗?既然是强求发生的关系,当然是不正常的,属于强求的,但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只能道德方面去谴责。
你是一个男方的当事人,如果你的女上司对你做出强暴你的举动,没有男人的配合,女上司也不可能得逞,你说是吗?除非你故意的为之,采取配合她的行动,才可能出现你说得强暴,是你心里也想吧,但事后又后悔,这个就没有办法啊!只能吃个哑巴亏,你自己心里也想占人家便宜吧。
虽然男职员被女老板强求发生关系,女老板也并没有构成犯罪,以及性侵害。原因很简单,强求,并非强迫,更谈不上强奸。何况在中国法律上没有女性犯强奸罪的条款。
原来你一直以为你在给老板打工,没想到其实是老板在给你打工。与女老板发生了关系,你是财色双收,让你少奋斗几十年。
你既然愿意和她发生关系,那在发生关系的时候,你肯定是动摇了,你肯定是有一丝所图,要么你是看上她了,要么你是图他的财她。你这么不理智,这么没有定力,那还有后悔的资本吗?
说实在的,像这样的事情,真正的你反悔了,李老板是不构成犯罪的,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于强奸来说,都是男性对女性而言的,没有女性对男性的强奸,最多就只有猥亵。而已是成年人,当时你也是自愿的,所以没有强奸一说。
地球人都知道,男人不想和女人过性生活,那么女人是没有办法霸王硬上弓的。所以那男员工在女老板的强求下发生关系,也只是女老板主动要求发生关系而已,男员工当时肯定也同意了才会成功发生关系的。要是男员工不愿意发生关系那么女老板也是無计可施的。
这种事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男人手中,所以男员工发生关系后反悔,女老板也是無罪的。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女性是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罪的,但有可能成为强奸罪共犯,比如帮助自己的老公强行与其他女性强行发生关系的。如果女性强制猥亵他人或者儿童,情节严重的,也有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男职员被女老板强求发生关系,事后反悔了,女老板一般不会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