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干部(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担任省部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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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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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干部是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担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军队中担任军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相当职务层次的领导人员。高级干部
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担任省部级以上
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担任省部级以上,军队中担任军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相当职务层次的领导人员。
基本信息
中文名 | 高级干部 |
分类 | 中国共产党 |
概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和邓小平同志十一月二日在中央党、政、军机关副部长以上干部会上的报告,是非常重要的文件。认真贯彻中央的规定和小平同志的报告,对于发扬我党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团结全国广大干部和群众,同心同德搞好四化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若干规定
树立务实高效率的干部形象,对照要求,检查不足。根据中央、国务院规定和我省情况,本着既反对领导干部生活特殊,又反对平均主义,并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对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政协主席、副主席等高级干部生活待遇,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宿舍
(一)高级干部的宿舍每户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宿舍交回。家属不能随迁的,其宿舍另行安排。
(二)一户高级干部的宿舍使用面积一般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其住房原则上由子女所在单位解决。今后高级干部不得以解决其已工作子女的住房为理由,要求扩大自己的住房,或要本人所在单位为其子女安排住房。
(三)严禁利用职权,动用国家物资、人力,为个人建造单户住宅。宿舍的维修,由有关管理部门按制度办理。
(四)已安排宿舍的,不准再占用宾馆、招待所,已经占用的,应限期迁出。否则,其住房费由个人自付。
(五)高级干部逝世后,原宿舍在一两年内收回,其遗属的住房,另作妥善安排。
二、房租和水电费
(一)省委第一书记、第二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省长、政协主席,每人宿舍附设会客室一间、办公室一间;其他高级干部每人宿舍附设会客室一间。高级干部宿舍附设的会客室(或办公室)免收房租。
(三)高级干部宿舍冬季取暖费自理,但宿舍附设的会客室(或办公室)取暖用煤,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三、家具和生活用具
(一)家具和生活用具,由个人自理,对确有困难的,由公家适当配备,按照规定收取租金。自愿折价的,可合理拆价处理给本人。其宿舍附设的会客室(或办公室)家具,由公家配备,免地租金。
(二)凡高级干部生活用品,如电冰箱、电视机等,一律由个人自理。
四、交通工具
(一)汽车:省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省长、政协主席,每人配备专车一辆。其他高级干部一般不配专车,由所在单位根据需要,保证用车。高级干部家属子女单独外出不供车,因特殊情况必需用车的,按规定收费。
(二)火车:省委第一书记、第二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省长、政协主席,因公外出,可乘坐火车软卧包房。其他高级干部因公外出乘坐火车,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五、服务人员
(一)省委第一书记、第二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省长、政协主席的的宿舍,配备炊事或服务员一人。原配备的警卫员取消。其他高级干部暂不配炊事员和服务员。
(二)在按上述规定应配备炊事员或服务员的人数内,本人愿意自雇服务人员的,由公家发给自雇费每月四十元。
六、出差、出国和外出休养
(一)高级干部外出视察和检查工作,不能携带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凡有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同行的,其车、船、食宿费用自理。
(二)高级干部出国访问,除礼节上需要带夫人者外,一律不准带子女亲属。
(三)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可携带家属陪同照顾,但—般不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四)高级干部外出视察和检查工作或外出休养,除有关招待所机关负责接待外,不得组织人员迎送;不许举办宴会、专场晚会和其他特殊招待,不许动用公款购送土、特产品。
(五)伙食费和粮票按规定标准收交。
七、文化娱乐
(一)原则上不得为个人组织专场电影、戏剧以及其它文娱活动。如为个人放电影,要收取影片租金。
(二)除外事活动外,不得在公共娱乐场所为高级干部设特座。
(三)为高级干部集体放映电影一律按市价售票。如放映不宜扩大范围的“内部参考影片”,子女不得入场。
(四)有关部门组织的集体文娱活动,高级干部及其家属子女参加时,要同群众一样照章购票。
八、不请客送礼
(一)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
(二)不准以试用、试尝、借用等名义,无偿占有或低价购买国家和集体生产的产品。
(三)各部门各地区和生产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高级干部个人赠送物品。
(四)在外事、外贸活动中,接受对方赠送的礼品,除价格不高的纪念品外,一律交公。
九、食品供应
(二)高级干部食品供应,应与市价相等,并实行优质优价,超过定量的按议价供应。
十、遗属的生活安排
高级干部逝世后,对遗属的生活安排问题由民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颁发执行。
上属规定,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高级干部应自觉遵守。今后凡违反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错误严重,情节恶劣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本规定自一九八〇年二月试行。
保密规定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高级干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规定
第一条为使高级干部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级干部,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及人民团体中副省、部级以上干部,包括离退休后享受副省、部级以上待遇的干部。
(一)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三)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四)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五)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六)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七)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八)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经批准的除外。
(九)不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十)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四条现职高级干部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和办理其他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事务,应在办公室内进行。
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现已退居二线或者离休的原党和国家领导人,确需在家中阅办秘密文件、资料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独的具有保密保障的办公室;
(二)有存放秘密文件、资料的保密箱、柜;
(三)有专门负责管理秘密文件、资料的人员;
(四)有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秘密的措施;
(五)经所在直属管理部门检查同意。
其他离退休高级干部阅读秘密文件、资料,到所在机关指定的办公室进行;行动不便的,由机关派人送阅,阅毕即由来人送还机关。
第五条高级干部住院治疗或疗养期间,确需阅办的秘密文件、资料,由秘书或秘书部门派人送达,阅办完毕即由秘书人员送还机关。
第六条高级干部的秘书人员的任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经组织部门和秘书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高级干部个人不得自行决定。
第七条高级干部必须接受所在机关和保密部门对其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高级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发生泄密问题,应主动、及时地向所在机关和保密部门如实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军队高级干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规定,由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条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印发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参考资料
[1]
在桂林任职多年高级干部,被批捕!_封宁_南宁市_规划 · 搜狐[引用日期202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