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上市公司拟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经董事会批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一)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上;
(二)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被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被出售资产系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被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计算;
(三)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一并计算)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