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事司
金置于诸府、节镇所在地,掌同警巡使。设录事一人,秩正八品;判官一人,秩正九品;下设司吏,户一万以上者设六人,不及一万户者依次递减。 元置于路、府所在地,录事秩正八品。南宋时城中设若干厢,元朝统一后废厢立录事司,如杭州设四录事司(后并为二司)。 《元史》卷91《百官七》记载:录事司,秩正八品。凡路府所治,置一司,以掌城中户民之事。 中统二年,公元1261年,诏验民户,定为员数。二千户以上,设录事、司候、判官各一员;二千户以下,省判官不置。 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置达鲁花赤一员,省去司候,以判官兼捕盗之事,典史一员。若城市民少,则不置司,归之倚郭县。在两京,则为警巡院。独杭州置四司,后省为左、右两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