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于古代西亚地区。公元前1595年,古巴比伦王朝第六世国王。汉穆拉比王,订立的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的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 法典将古巴比伦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两大类。
奴隶主要来源于战争俘虏、破产的自由民及从外地买来的奴隶。奴隶被称为瓦尔杜姆,直接为“卑贱者”,在法律上不仅无任何权利可言,而且被视为奴隶主的财产。奴隶主有权任意将奴隶出卖、转让、抵押,甚至杀死。法典规定,杀害奴隶或损伤奴隶的身体,仅意味着对奴隶主财产造成的损失,只承担财产上的责任。
自由民按其社会法律地位的不同,分为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与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前者称阿维鲁,直译为“丈夫”,是具有公社社员资格的人,其中既有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法典有许多条文专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后者称为穆什凯努,直译为“小人”或“顺从者”,一般是失掉公社社员资格或外来的、依附于王室经济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