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编纂的主体看,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因为这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非特定的立法机关不得为之;又因为法律编纂的对象是法律部门,其目的是编制一部新的适用于全国的部门法典,所以实际上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编纂法律法典。
从法律编纂的范围看,它整理和加工的对象不是各种法律、法规,而是包括在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同属一个法律部门的所有法律规范。法律编纂的结果是形成新的法典。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可以说是法律编纂的结果。 从法律编纂的方法看,它是一种内部加工整理,即对于属于同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审查、补充、修改和重新指定成一部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