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权(创造宪法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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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5-18
制宪权
创造宪法的权力
制宪权(constituent power, verfassunggebende Gewalt, pouvoir constituant)是一种创造宪法的权力,具有最高法源,没有上位法律规范,一般不受先前政权之法律所规限,只受法理、自然法、制宪目的和国际法所约束。制宪权不是国家权力,先於国家权力,高于国家权力,也不依附国家权力,并据此产生国家权力。制宪权的原始拥有者和最终拥有者应该是人民,但制宪权一般由军政时期的军人、训政时期的执政者等革命胜利者、政变者或君主来行使,他们成立政治议会(一般称为制宪会议),并以人民的名义,根据法理、自然法、革命目的和国际法的规范,委托部份专业人士起草宪法,之后再由人民的代表通过,最后交由全体国民公决而最终通过宪法,重新确认或创制国家结构和人民权利。由於制宪权的行使人并不是全体国民,因此最终必须经过全民公决才能获得合法性,因此,非经公决之宪法也不是合法的宪法。制宪会议的组成人员、制宪会议成员的提名门槛也直接影响到宪法的民主性和分权性,历史上不少专制政府都借垄断制宪会议、架空人民代表或者无限期押后全民公决来达至其专制统治的目的。
基本信息
中文名 | 制宪权 |
外文名 | constituent power, verfassunggebende Gewalt, pouvoir constituant |
定义 | 创造宪法的权力 |
类别 | 统治阶级 拥有的最高决定权 |
学者观点
我国有学者认为,制宪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是统治阶级拥有的最高决定权。关于它的享有者,我国学者认为是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君主,军人专政时的军人),也有人认为是专门机构(制宪会议等),还有人认为是全体国民。
但通说认为,制宪权即创制宪法的权力。制宪权是一种高于国家权力的特殊权力,它产生国家权力。只有它不依赖于国家权力时,才能真正制定出符合宪政的宪法,才能产生有限政府。不过就各国实际运行而看,它的享有者一般是三者共同制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