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权(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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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5-18
否决权
基本信息
中文名 | 否决权 |
外文名 | veto |
定义 | 某一组织或个人有权力单方面决定停止一项立法工作 |
中国 | 14次(据联合国安理会官网) |
法国 | 2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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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敦巴顿橡树园会议被分为两个阶段举行。会议上,美、英、苏对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应该享有否决权这一总的原则并无异议。但英国主张,如果一个大国是争端当事国时,它就不应该享有否决权,美国支持该意见。苏联则明确表示反对。苏联主张,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取消否决权,它坚持在安理会中的绝对否决权。在这次会议上这个争论并没有解决。会议作出决议: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权力在安全理事会,中、美、英、苏以及“于相当时期后”的法国应在安理会拥有常任理事国席位,并对安理会的决议拥有否决权,安理会的决议对所有会员国都有约束力。
关于苏联主张的绝对否决权的问题最终在1945年2月的雅尔塔会议上得到了解决。在这次会议上,由于苏联坚持自己的绝对否决权,美英为使这个新的国际组织不至流产,向苏联承诺:新国际组织的权力不得用来反对三大国,苏联在得到明确和肯定的答复之后,遂接受美国的方案,此即“大国一致原则”,又称之为“雅尔塔公式”。“雅尔塔公式”关于安理会表决程序的规定是:1、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2、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的决议,应以七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3、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七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但对于争端的和平解决和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而求地方争端之和平解决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按照这一公式,安理会通过除程序性之外的实质性决议时,必须贯彻“大国一致原则”,换句话说,大国在实质性问题上享有否决权。
1945年4月25日,联合国成立大会在旧金山隆重召开。旧金山会议在制定联合国宪章的过程中,就安理会的权限和否决权发生了争论。1945年6月7日,美中苏英四个发起国发表了《四发起国政府代表团关于安全理事会投票程序的声明》,阐述了它们对“雅尔塔公式”的解释,强调了规定否决权的理由,即既然常任理事国负有维护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那么就不可能期望一个常任理事国轻易承诺按照一项其所不同意的决议而担负起行动的义务。同时,声明也表达了这样的意思,即大国不会任意行使否决权干扰安理会的活动,否决权不得用于阻止对争端的自由讨论,而当安理会有所行动时,就要运用“大国一致”原则,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法国随后也加入了这项声明。
改革
许多国家都对否决权的存在合理性或使用提出了怀疑,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改革方案。归纳各国对于否决权改革方案,大致有以下几种。
1、主张全部保留的,这主要是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态度。他们在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的安理会改革方案都未提到否决权问题,这实际上就表明了五大国对于否决权的一种态度。美国前国务卿赫尔曾说过:“要是没有否决权,美国一天也不会留在联合国。”这可能也是今天五大国对于否决权的一种心态。
2、主张全部取消的,这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它们以古巴、厄瓜多尔等为代表。它们认为,以否决权为代表的大国特权,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相违背,尤其是在冷战之中两大国滥用否决权的教训。“因此,不仅必须永久取消否决权,而且必须永久取消现为某些理事国所使用的所谓间接否决权。”
1)重申现有五个常任理事国有不可动摇的否决权这一机制。报告认为,五个常任理事享有否决权是他们在二次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作出重大牺牲的结果,是这五个联合国创始国在建立联合国过程中作出历史性贡献的结果,也是其他46个联合国创始国授予他们“大国一致”原则以确保世界和平和安宁的结果。这种神圣的授予不可动摇,而且这种机制对处理当今国际社会中出现的许多复杂、尖锐的矛盾应对传统与非传统威胁的挑战方面仍具有重大的意义。
2)发展中国家在安理会的席位将得到扩充,以满足发展中国家多年以来正当和强烈的愿望。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发展中国家中只有中国和俄罗斯两家。按改革小组的方案,发展中国家可能增加4席或更多,这是联合国成立近60年来前所未有的事情。安理会的成员在地区分布上谋求基本上达到平衡,这样有利于发挥各个地区的大中小国家的积极性,此可谓联合国创立以来的创举,弥补了历史的缺陷。
两套方案中存在以下异同点:第一套方案高度关注发展中国家在安理会席位的扩大,除新设的常任理事国之外,还设有3名非常任理事国,以尽可能地照顾到中小国家,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并基本上做到一步到位,使欲成为安理会常任国的国家基本上满足了愿望。第二套方案,建议增设“8个半常任理事国”,可在亚太、非洲、拉美、欧洲四个地区平均分配,这样发展中国家会占到相当的数额;相当程度上满足了欲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国家的愿望,当然从名称上同第一方案中提及的新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还略有不同,即第一方案是一步到位,第二方案是实行任期制,即4年,但都不享有否决权;第二方案中还增设一名任期2年的“非常任理事国”,体现了对中小国家的高度关注。但总而言之,这两套方案都不主张新任的常任理事国拥有与五大国相同的否决权。
使用情况
否决权原则确定之后,第一次在安理会实际行使的先例出现在1946年2月16日。在通过美国、荷兰的一项已获得多数票的有关英、法从黎巴嫩、叙利亚撤军的决议案时,苏联第一次使用了否决权。当时,苏联的意见与美荷方案其实并无多大差别,苏联投否决票的目的是标明与西方国家的政治对立。
采用和平解决地区争端和国内冲突、会员国的加入、裁军三方面来统计否决权的使用次数(不含安理会在推荐联合国秘书长时的摸底投票),美国、英国、法国、前苏联/俄国四国使用次数如下:
美国用81次,最近一次是2018年6月1日就科威特所提关于中东局势,包括巴勒斯坦问题的决议投否决票。包括为阻止对以色列的批评行使36次否决权。美国在2004年3月26日行使否决权,美国以决议案中没有把哈马斯以自杀炸弹杀害以色列平民的行为也列入谴责理由,否决了由阿拉伯国家提出的谴责以色列刺杀巴勒斯坦激进组织哈马斯精神领袖亚辛的决议案。
英国使用34次,最近一次是1989年12月23日同美、法就巴拿马局势投否决票。其中25次与美国联手,18次与法国联手,16次是与美、法两国同时联手。英国仅有7次单独投反对票,这7次都与南罗得西亚(津巴布韦)的局势有关。
法国使用20次,最近一次是1989年12月23日同英、美就巴拿马局势投否决票。其中16次是与美、英三国联手否决。两次单与英国联手否决。法国仅两次单独使用否决权,其中一次是1976年关于法国和科摩罗争议的决议草案,另一次是1947年关于印度尼西亚的一项决议草案。1946年法国还曾与苏联一道否决了一项关于西班牙内战的决议(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官网记录查询并未找到该项。)。1956年法国还曾和英国一道两度就苏伊士运河危机决议草案投反对票。
前苏联/俄国前苏联/俄罗斯总共使用133次,是实际使用否决权最多的大国。冷战时期,前苏联多次动用否决权,以至于1957年到1985年间担任前苏联外长的葛罗米柯得了个“摇头先生(Mr. No)”的绰号。其中,1955年12月13日前苏联在表决接纳新会员国(奥地利、柬埔寨、锡兰(今斯里兰卡)、芬兰、爱尔兰、意大利、日本、约旦、老挝、利比亚、尼泊尔、葡萄牙、韩国、南越、西班牙等15国)时,连续行使了15次否决权。1991年前苏联解体后,截止2019年2月28日俄罗斯23次动用否决权,
即
2012年7月19日,联合国安理会就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进行表决,俄罗斯和中国对决议草案投了否决票,决议草案未能获通过。
2014年3月15日,关于乌克兰局势的决议。
2015年7月29日,关于乌克兰局势的决议。
2015年7月8日,安理会就美、英、法等国推动的为纪念斯雷布雷尼查大屠杀事件20周年的一项决议草案进行表决。由于常任理事国俄罗斯行使否决权,以10票赞成、4票弃权和1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导致草案未能获得通过。
2016年10月8日报道,俄罗斯当日在联合国安理会对法国和西班牙联合起草的一份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动用了否决权。
2018年4月10日,就叙利亚化武问题投反对票。而此前又分别于2017年4月12日,2017年10月24日,2017年11月16日,2017年11月17日就叙利亚问题投反对票。
注:自2011年叙利亚内战爆发以来,截止2017年2月联合国安理会共就叙利亚问题进行了7次表决,前4次投票,分别在2011年10月4日、2012年2月4日、2012年7月19日、2014年5月22日,中俄均投票“双否”。(引用参考资料原文“2012年7月29日”经核查为表述错误,已改正。核查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2012年会议记录。)
1971年,“中华民国”的席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第一次:1972年8月25日,中国否决了苏联和印度关于孟加拉国申请加入联合国的提案。
第二次:1972年9月10日,在安理会讨论以色列入侵黎巴嫩的问题上,中国对英国等国提出的针对巴勒斯坦和阿拉伯国家的修正案投了否决票。
第六次:2008年7月11日,中国否决了美英提出的关于津巴布韦问题的决议草案。
第七次:2011年10月4日,中国对法英等国联合起草的“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投了否决票。
第八次:2012年2月4日,中国对由摩洛哥代表阿拉伯国家联盟提交的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投了否决票。
第九次:2012年7月19日,联合国安理会就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进行表决,俄罗斯和中国对决议草案投了否决票,决议草案未能获通过。
第十次,2014年5月22日,中国对于法国提交的将叙利亚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的决议草案表示反对。由于中、俄均投了反对票,该决议未能通过。
第十一次:2016年12月5日,联合国安理会当天对关于叙利亚阿勒颇人道局势的决议进行投票,常任理事国俄罗斯与中国行使否决权,决议未能获得通过。
第十二次:2017年2月的最后一天,联合国安理会当天就有关叙利亚化学武器问题的决议草案举行表决,中国与俄罗斯都行使了否决权,草案未获通过。这是中俄再次联手否决制裁叙利亚草案,七次表决6次双否。
第十三次:2019年2月28日报道,美国决议草案呼吁“启动一个和平的政治进程,进行自由公正和可信的总统选举”,建议认定委内瑞拉2018年总统选举不合法。俄罗斯和中国两个常任理事国及南非投反对票,该草案遭否决。
在联合国秘书长人选问题上,中国曾经19次投否决票,再加上以上的14次,截止至2019年2月28日中国在联合国安理会行使否决权的次数是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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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否决权”的历史发展 · 腾讯网[引用日期2013-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