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协会(2001年成立的国家级行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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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5-18
中国黄金协会
2001年成立的国家级行业组织
中国黄金协会是2001年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批准和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团组织。中国黄金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GOLD ASSOCIATION,缩写为CGA。协会是由黄金勘探、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投资企业、科研院所和与黄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社团组织。
成立意义
中国黄金协会是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黄金管理体制改革方案,2001年1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正式批准和注册登记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社团组织,是我国黄金行业唯一的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
现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黄金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GOLD ASSOCIATION,缩写为CGA。
中国黄金协会由黄金勘探、生产、加工、流通、投资企业、科研院所和与黄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依法自愿组成。协会已聚集了黄金行业上下游中具有影响力、带动力的大型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企业。
在510多家会员单位中,有勘探、开采、冶炼企业160多家,设计、加工、批发零售企业160多家,银行、交易、投资类企业70多家,高校及科研院所40多家,社团组织30多家、建筑安装、机械设备及关联企业40多家。截至2012年底,协会会员单位已经集中了全国90%以上的黄金产量、85%以上的黄金首饰加工量和80%以上的黄金首饰销售量,会员企业产值占全行业86%。
组织机构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黄金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为 CHINA GOLD ASSOCIATION,缩写为CG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黄金贵金属行业领域内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为社会服务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
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规范运作,积极提供服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及时反映诉求,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黄金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企业公平竞争,保护行业整体利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二)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服务。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制订、修订国家和本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四)根据授权参与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五)参与协调本行业价格争议,反映会员单位要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按照规定,经批准后,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评奖。开展新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管理咨询、企业评价等工作。
(七)受政府(会员)委托,参与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对重大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进行前期论证;组织技术协作与交流;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展销会;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行业竞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刊物。
(八)组织本行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出国考察、进修、培训;
引进国外智力,推动黄金技术设备的进出口;参与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组织和接待国外代表团的来访和交流。
(九)组织黄金产品、制品、饰品的开发及推广工作,开展各项有偿中介服务。
(十)承担政府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能够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团体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进行登记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特殊情况下决定增补少数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5;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代表会员单位出任理事、常务理事的人员,须是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由于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便再任其职务时,由本单位新任主要负责人继任,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实行会长负责制,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本团体设立常设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奖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2月16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