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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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5-19
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一般是具有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基本信息
中文名 | 剧毒化学品 |
类型 | 人工合成化学品等和天然毒素 |
特点 | 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 |
数目 | 335 |
释义
剧毒化学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不得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
界限
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1,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mg/kg,经皮LD≤50mg/kg,吸入(4h)LC≤100ml/m(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经皮LD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储存规定
销售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购买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运输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安全检查要求
安全管理
1 、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与当地公安机关具结保证,并签订安全责任状。
2 、有安全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生产、保卫、仓库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3 、使用、储存、销售等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经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资质。
4 、有应急处置预案,每年演练一次,有记录。
安全制度
1 、有各级岗位安全责任制,并张贴上墙。
2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有活动记录。
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有记录。
4、有剧毒化学品安全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标准、使用审批、领用、保管收发、安全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废弃剧毒化学品和容器的处置、值班巡查、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奖惩等制度,并严格执行,且装订成册。
使用销售
1、剧毒化学品的审批、领用、进出库、收发存根等台帐登记清晰完整并保存一年。
2、剧毒化学品使用要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实行双人领取双人监督使用。
3、销售、储存台帐,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销售手续合法,流向记录完整,并保存一年。
4、剧毒化学品的使用、销售、储存、流向月报按时上报公安机关。
6 、有防泄漏,防毒、消毒、中和等安全器材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