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排风一般不进行净化处理,排出剧毒物质时应排放到10m以上高度的大气中。事故排风也不设专门的补充送风系统,而通过门窗自由进气。事故排风系统的设计主要是确定排风量及布置风口位置。事故排风口应设在有可能造成有害物外逸的设备附近和室内气流易停滞的地方。事故排风系统的排风量应为事故通风总换气量减去正常通风排气系统的风量。事故排风系统的启动装置应设在车间入口附近容易到达的位置。
事故通风总换气量Q按不稳定全面通风方式计算,当通风房间体积为V(m3)时,有害物浓度为C1,有害物发生量为G(g/s),要求经过2s后,有害物浓度降低至C2时,所需全面换气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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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C0——进风(室外空气)中有害物浓度,g/m3。
当无法估计有害物逸出量时,可按换气次数计算事故通风换气量。所谓换气次数是指每小时的换气量相当于该车间体积的倍数。 当有害物的最高允许浓度大于5mg/m3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车间高度在6m及6m以下者,不小于8次/h;
(2)车间高度在6m以上者,不小于5次/h。
当有害物的最高允许浓度小于5mg/m3时,上列数值应乘系数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