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招生制度(研究生招生制度)
VLoG
次浏览
更新时间:2023-05-20
研究生招生制度
研究生招生制度是招收、录取研究生的政策、条件、办法等的总称。各国一般规定,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须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学院)毕业证书,或持有同等学力的证明。多数招生单位根据申请人本科阶段所学的专业、学习成绩、研究能力表现(如毕业论文或其他科学工作成果)、所在学校或有关教授和专家的评价与推荐、面谈情况等综合衡量,择优录取。有的国家(如俄罗斯、日本)由招生单位通过入学考试选拔,美国多数高等学校要求学生提供参加教育测验服务中心举办的研究生资格考试成绩或专业性向测验成绩,作为决定录取与否的根据之一。
基本信息
定义 | 招收、录取研究生的政策、条件、办法等的总称 |
基本概况
对招收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有的国家(如日本)要求申请人具有硕士学位并以学校举行的入学考试进行选拔,有的国家(如德国)直接从本科毕业生中经导师面试选拔。美国的本科毕业生经类似硕士生入学的考核后亦可直接攻读博士学位。法国则要求申请人具有深入学习文凭。1949年前,中国采取竞试方法招收研究生,由各校分别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研究生招生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1985年前为教育部、高等教育部)主管,负责制定全国研究生招生的方针、政策;规定招生条件和办法;综合平衡各授权招生单位上报的计划,会同计划、人事部门编定年度招生计划。80年代中期后,计划包括国家招生计划(含一定比例的定向培养)和用人单位委托培养招生计划两部分。自 1989年起规定: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和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对研究生的需求,可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国家招生计划服务范围以外的企事业等社会其他方面的需求列入委托培养招生计划。招生办法,20世纪 50年代初以推荐、保送及学校审核录取为主。50年代中期后,以通过入学考试、择优录取为主。自 80年代始,硕士生(含研究生班)入学考试由教育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规定统一日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考试分初试(笔试)、复试(面试)两次。1985年后,各招生单位可接受经有关学校推荐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入学,但其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国家下达计划的 30%。为利于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自 1987年起,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若干招生单位,可单独对经所在单位和 2名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后 5年(后改 4年)或 5年(4年)以上专业实践经验,且在工作中确有成果的在职报考人员进行入学考试。博士生招生实行考试与推荐相结合、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办法,由各博士授予单位自行组织考试,并自定考试科目(一般均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外国语)和日期,自行命题。报考硕士生、研究生班的条件为:大学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应届毕业生须具有学士学位,在职人员须有 2年或 2年以上的实践经验。报考博士生者,须为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岁的已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毕业的硕士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并须有 2名与本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以同等学力应考者还须提交已学过的硕士学位课程目录和公开发表的论文。硕士生招生录取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规定录取的基本要求(包括分数线)。凡设研究生院的单位自行决定录取,其他招生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领导下进行。各招生单位根据当地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以入学考试成绩为主,参考考生本科阶段平时学习成绩(包括毕业论文或设计),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20世纪 80年代后期规定,必须录取一定比例的在职人员和定向培养生,并鼓励应届毕业生被录取后保留入学资格,到专业对口单位工作 1年~2年后再入学。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一律实行合同制,学生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委托单位定期服务。博士生录取由招生单位确定,报当地招生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