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解剖检验(查明死者周某死亡原因的必经程序)
尸体解剖检验是指司法机关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进行解剖和检查化验。根据《解剖尸体规则》规定:“涉及到刑事案件,必须经过解剖始能查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性质者;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应进行解剖。 中文名 | 尸体解剖检验 |
别名 | 尸检 |
外文名 | Autopsy examination |
拼音 | shī tǐ jiě pōu jiǎn yàn |
术语类别 | 医学术语 |
释义 | 指司法机关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进行解剖和检查化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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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尸体解剖分为系统解剖和局部解剖。通过尸体解剖,可以查明死亡原因,推断死亡时间,致死手段和过程,推断或认定致伤工具,判明他杀、自杀和意外灾害等死亡性质,为侦查和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 法医学尸体解剖是法医学尸体检验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凡经现场尸体检验和尸体外表检验仍不能确定死因或尚需解决其他有关问题者,应做全面系统地尸体解剖,要求四个体腔(颅腔、胸腔、腹腔含盆腔、脊髓腔)全部剖开进行各切割体腔及其中内脏器官的宏观观察与测量,必要时辅以病理组织学检査和毒物分析等辅助检査。做好尸体解剖工作,明确死亡原因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致伤物推断、个识别别和疾病与损伤之间的关系以及提高法医学鉴定水平、保证检案质量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般的尸体解剖顺序为由整体到局部、由上到下、由左到右、由前到后、由表及里。原则上,法医学尸体解剖均应进行全面系统的体表检验和内脏器官组织检验。凡有价值的物证检材均应采取,并注明取材位、方法,分别封装、编号送检。在法医学解剖过程中,偶尔遇到艾滋病、烈性传染病、中毒及高度腐败的尸体,此时应注意工作人员自身的安全防范和环境保护并改善尸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