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鲁花赤(大蒙古汗国和大元朝的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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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5-23
达鲁花赤
大蒙古汗国和大元朝的官名
达鲁花赤,由成吉思汗设立,广泛通行于大蒙古国和元朝。一作“达噜噶齐”,是蒙古语,原意为“掌印者”,是大蒙古国历史上一种职官称谓。成吉思汗在各城设置“达鲁花赤”,也就是督官。达鲁花赤是代表成吉思汗的军政、民政和司法官员,以《大札撒》为根本,结合当地的同时惯例行使统治权。
与同源的有另一字答鲁合剌秃孩,意谓“提调”,另有宣差,持节之意。
达鲁花赤后来成为长官或首长的通称。在元朝的各级地方政府里面,均设有达鲁花赤一职,掌握地方行政和军事实权,是地方各级的最高长官。在元朝中央政府里面,也有某些部门设置达鲁花赤官职。达鲁花赤一般必须由蒙古人担任,元世祖以前也有汉人充当达鲁花赤的例子,其中也不乏其他民族的人担任达鲁花赤的记载。在金帐汗国,他们与八思哈有关,但有不同。
明朝以后,达鲁花赤官职被废除。
基本信息
中文名 | 达鲁花赤 |
外文名 | daruqai |
设立朝代 | 大蒙古汗国和大元朝 |
目的 | 保障大蒙古汗国大汗和贵族的统治 |
举例 | 朝鲜太祖李成桂父子 |
简介
大蒙古汗国和大元朝的官名,为所在的地方、军队和官衙的最大监治长官。蒙古语daruqai(镇守者)的音译,相当于突厥语的巴思哈(basqaq)和现代的书记,波斯语中则译为“沙黑纳”(shahna)。蒙古贵族征服许多其他民族和国家, 鉴于单独进行统治不便,于是委付当地统治阶级人物治理,派出达鲁花赤监临,位于当地官员之上,掌握最后裁定的权力,以保障大蒙古汗国大汗和贵族的统治。
达鲁花赤
早在成吉思汗时期,蒙古帝国就设有这一官职。征金朝战争中,成吉思汗曾任命西域人札八儿火者为黄河以北铁门以南都达鲁花赤。蒙古西征,占领欧亚大片土地,在重要地区和城镇,都设置达鲁花赤。花剌子模都城撒麻耳干,曾由契丹人耶律阿海任达鲁花赤。1257年,蒙哥汗派剌真驸马之子乞赴斡罗思任达鲁花赤,籍户口,收赋税,签发兵丁,权力极大。
入元朝以后,中书省和行省以下的行政区划依次为路、府、州、县和录事司。路、府、州、县和录事司等各级地方政府,都设置达鲁花赤,虽然品秩与路总管、府州县令尹相同,但实权大于这些官员。设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长官司,也设达鲁花赤。兼管军民的安抚司,大都设有此职。各投下分邑的达鲁花赤则由各该诸王驸马委派自己的陪臣充任。如路设总管府,有达鲁花赤、总管,是为长官;有同知、治中、判官、推官,是为正官;还有总领六曹、职掌案牍的首领官(经历、知事、照磨)。府设有达鲁花赤、知府或府尹,同知、判官、推官,知事等官职。有的府隶属于诸路,有的直隶于行省;有的统领州县,有的则不统州县。州有达鲁花赤、州尹或知州,以及同知、判官等官。有些州直隶于路或行省,有的州不统县。县有达鲁花赤、县尹等官。有些县直隶于路或府。边远地区还有"军"的建制,品秩及设官置吏皆如下州。路治所在的都市,设一个或几个录事司(大都、上都设警巡院),管理市镇居民。司内置达鲁花赤、录事、录判等官员。
历史来源
蒙古和元朝的官名,为所在地方、军队和官衙的最大监治长官。蒙古语daruqa呇i(镇守者)的音译,相当于突厥语的巴思哈(basqaq)。蒙古贵族征服许多其他民族和国家,无力单独进行统治,便委付当地统治阶级人物治理,派出达鲁花赤监临,位于当地官员之上,掌握最后裁定的权力,以保障蒙古大汗和贵族的统治。
早在成吉思汗时期,蒙古就设有这一官职。征金战争中,成吉思汗曾任命西域人札八儿火者为黄河以北铁门以南
达鲁花赤
蒙古军和蒙古探马赤军一般不设达鲁花赤。其他各族军队除特殊情况外,都在元帅府、万户府、千户所设达鲁花赤以监军务,品秩与元帅、万户、千户相同。
元朝皇室、各斡耳朵和诸王驸马拥有编户齐民之外的私属人户──打捕鹰房诸色人匠等怯怜口,各设总管府或提举司管理。这些府、司照例都设有达鲁花赤。与重要财政收入有关的官衙,如规运所、运粮提举司、茶园提举司、栽种提举司以及各种宝钞库,皆设此职。设达鲁花赤的还有御药院、行御药局、回回药物院、监造金玉宝贝官、御衣局、尚衣局、掌管大寺院财务的各总管府、营缮司、提举等司。
至元二年(1265),元廷正式规定,各路达鲁花赤由蒙古人充任,总管由汉人、同知由回回人充当。之后,汉人作达鲁花赤的,便解除官职。在缺少蒙古人时,允许由"有根脚"(门第高贵)的色目人充任。此职的设置有明显的民族歧视和压迫的性质。
书籍记载
《古代职官漫话》说明:
元代最特殊的是在路、府州、县三级都是除原来长官之外,还设置一名达鲁花赤。达鲁花赤是蒙语,其本义是镇守者、制裁者、掌印者。有如现代之中央特派员,负责监督各级的地方官,而且规可以定只能有蒙古人和色目人担任的(其他地方官由汉人、南人担任),事实上,达鲁花赤主要是由蒙古人担任的,往往是各地的真正掌权者。达鲁花赤制度是蒙古族对全国实行民族压迫的重要形式之一。
古籍探讨
②积石州即今青海循化地区,这里的“积石州元帅府达鲁花赤”又是何官职,职位多高?我们首先从积石州在元朝的隶属探讨问题。
从蒙古史和元史史料来看,青海、甘肃的藏族聚居区被称作脱思麻或朵思麻。成吉思汗灭西夏时(1227),就攻取了朵思麻地区的西宁、积石等州。《元史·太祖本纪》记载:“(太祖)二十二年(1227)丁亥春,帝留兵攻西夏王城,自率师渡河,攻积石州。”
③元世祖初年(1260),设立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朵思麻宣慰使司都元帅府,治河州(今甘肃临夏),归宣政院统辖。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下有朵思麻路军民万户府、西夏中兴河州等处军民总管府、礼店文州蒙古汉军西番军民元帅府、松潘、宕、叠、威、茂州等处军民安抚司(后改宣抚司)等官衙。其辖境包括今青海黄河以南、黄河源以东的藏族地区及甘南藏族自治州西部、四川阿坝州的北部地区。
④积石州隶属系统按元制定格如下:
宣 脱思麻路
宣 慰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河州路
政→ 司→{积石州
院 都 吐蕃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
元帅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
宣政院是元朝政府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并统辖吐蕃地区的中央机构,于至元元年(1264)设立,统领吐蕃各宣慰司军民财粮,责任重大,官职从一品。宣政院官员为元朝四个独立的任官系统之一,宣慰使司都元帅至万户等各级官员多以当地僧俗首领担任,由帝师或宣政院荐举,朝廷授职,达鲁花赤由宣政院选僧俗首领担任。
“达鲁花赤”是蒙古和元朝官名,蒙古语darugaci镇守者的音译,为所在地方、军队和官衙的最大监治长官。蒙古贵族征服许多其它民族和国家后无力单独进行统治,便委托当地统治阶级人物治理,派出达鲁花赤监治,职位高于当地官员,掌握最后裁定的权力,用来保障蒙古大汗和贵族的统治。早在成吉思汗时期,就有这一官职,《元史·太祖本纪》云:“遂定西域诸城,置达鲁花赤于各城监治之。”
⑤诸王分地最初由大汗管辖,通过特任的地方长官达鲁花赤实行统治,诸王只从这些土地享用岁收,而自己却无权征收赋税,他们也只能获得大汗设置的达鲁花赤直接处理收入的一部分。达鲁花赤管理户籍,收支赋税,签发兵丁,权力极大。元朝建立以后,路、府、州、县和隶事司等各级地方政府都设置达鲁花赤,虽然职位与路总管、府州县令尹相同,但实权大于这些官员。在蒙古军和蒙古探马赤军一般不设达鲁花赤,其他各族军队除特殊情况外,都在元帅府、万户府、千户所设达鲁花赤,以监军务,职位与元帅、万户、千户相同。元代达鲁花赤职位最高达正二品(大都、上都达鲁花赤,后降为正三品),职位最低的是路府治所的隶事司达鲁花赤,正八品。在各级地方行政机构和许多管军机构中达鲁花赤一职一般由蒙古人和色目人担任,以此保障蒙古贵族对全国行政、军事系统实行严密监控和最后裁决的权力。宣政院由于职能的特殊性,用人自成系统,朝廷授职。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根据《元史·百官志》卷八十七记载: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秩从二品,脱思麻路军民万户府,秩正三品,达鲁花赤一员。在朵思麻路、河州路及其边缘地区,元政府设立的军政机构有;洮州元帅府,秩从三品,达鲁花赤一员,元帅二员,知事一员;十八族元帅府,秩从三品,达鲁花赤一员,元帅一员,同知一员,知事一员;积石州元帅府,达鲁花赤一员,元帅一员,同知一员,知事一员,脱脱禾孙一员。
⑥因洮州、十八族、积石州元帅府都是同一品秩军政机构,由此史料可知积石州元帅府秩从三品。积石州元帅府达鲁花赤一员,系指撒拉族首领所受封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积石州元帅府达鲁花赤从三品之职。由于元朝政府在吐蕃地区派驻镇戍军,有的驻军元帅府等机构兼管吐蕃军民,集军政大权为一体,《元史纪事本未》卷十八记载:“帅臣以下,亦僧俗并用,军民尽属管理o”。
⑦积石州元帅府就属此例,兼管积石州军民。而有的文章论著把《元史·百官志》卷八十七所载“撒刺田地里管民官一员”。
⑧与撒拉族始祖在元朝受封“达鲁花赤”一职相提并论,这是不正确的。《元史》所言“撒刺田地里管民官一员”是指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所辖官员,撒拉族始祖首领受封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积石州元帅府达鲁花赤一职相去甚远,史料引用牵强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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