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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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5-23
基本信息
外文名 | Freedom of Religion |
定义
宗教自由
现代定义及其来源
现代的宗教自由的定义的基础是《世界人权宣言》的第十八条:
宗教自由
作为一份条约性的文件它在签署国内有法律的地位,因此现代的宗教自由是一个法律概念。这个概念的根源在于民权与神权的分离:一个国家管理社会的总体,但它不介入每个人的信仰和政治观念,它保障每个人自己建立自己的世界观的权利。
历史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有过不同的类似于宗教自由的概念、条约和法律,但宗教自由作为一个国际性的人权概念是在20世纪中产生的。最初正式提出这个新概念的是美国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1941年他在美国国会上建议联合国的成立的发言中提出了四个自由,其中包括“信仰自由”,后来被明确为宗教自由。而罗斯福将这个自由提高到这个地位则来自于美国《美国权利法案权利法案》和美国历史上对宗教的一贯开放和自由的态度。
20世纪前的历史
欧洲中世纪
从1480年延续到1780年的迫害“女巫”恶潮,席卷欧洲300年。良家妇女一旦被诬为“女巫”,立刻被斩首示众,然后焚烧尸体,刀下冤鬼多得难以统计。这是欧洲中世纪历史以及人类文明史上黑暗的一章。天主教会将任何敢于质疑其权威的人士和团体扣上巫术、异端等名号,加以血腥杀戮,同时夺取其财产。
中国
中国传统宗教中缺乏一神教的专一性,即使在三皇五帝时期也有类似一神论的信仰,同时在宗教组织的结构上也没有统一的宗教领袖和教条理论,道教的教义也比较宽松,因此对其它外来的宗教比较宽容。中国民间信仰始终有将各个宗教混在一起的趋势。不过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始终是主流,与忠孝等准则不符的宗教信仰全部要加以改动来适应中国社会。即使虔诚的佛教徒依然保持祭祀祖宗、祭祀天地等信仰。《西游记》中也说过“没有不忠不孝的神仙。”
另外,一如所有层次较低却更能普推的信仰,中国民间本身对外来宗教不可避免的也会有抗拒的反应,产生了很多歧视甚至是实际迫害。例如在义和团事件中,不少中国新教徒及天主教徒被杀死,甚至是传教士也不能幸免。另外,伊斯兰教一直也不能在汉人之间流传,也是因为汉人认为这只是回族等“外族”的宗教,即使到了近代,信奉伊斯兰教的回族也常和汉人发生宗教冲突。
20世纪以后
法国
法国的穆斯林人口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稳定增加。21世纪的伊斯兰教已经是法国第二大宗教。法国政府在2002年后对穆斯林的行为作出法律限制,包括不得在公共场所穿着蒙面罩袍,以及禁止穆斯林在街边祈祷。不少穆斯林妇女与人权组织认为这些政策侵犯了宗教自由。
荷兰
荷兰政府在2011年立法禁止穆斯林妇女穿着蒙面罩袍,被穆斯林女性认为侵犯了宗教自由。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在中国,穆斯林和基督徒的宗教自由受到充分保障。
我国宗教自由的基本政策
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宗教自由
(2)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损害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也不能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更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各宗教一律平等。我国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不论信众多寡、影响大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政府对这些宗教一视同仁,不加歧视。
(4)宗教与国家政权分离。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不得干预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干预婚姻、计划生育等等。国家政权也不能被用来推行或禁止某种宗教。
(5)国家保护一切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各自的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发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举办各种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和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国家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的权利。
(6)无神论与有神论之间相互尊重。任何人都不应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展开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散发宗教传单和其它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
(7)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宗教事务由中国人自己来办,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和控制,成为我国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我国的宗教团体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下,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并不排斥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进行交往。对出于宗教感情的外来援助、捐赠等只要不附带干涉我国内部事务包括宗教事务的条件,宗教组织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