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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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5-24
间接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犯罪其有以下几种解释:一,是明知其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三,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因此,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换而言之,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加以放任,就是间接故意。
基本信息
中文名 | 间接故意犯罪 |
出处 | 刑法第14条 |
类型 | |
意义 | 行为人表述的心理态度 |
结果 | 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 |
故意犯罪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表述的心理态度,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为间接故意犯罪。
构成要素
认识因素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认识。行为人对“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认知,是基于当时的客观条件产生的,这种客观条件既包括外在的客观条件,也包括行为人自身的客观条件。外在的客观条件,主要是指犯罪的时间、地点和自然条件制约,以及犯罪对象、作案工具和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等条件;行为人自身的条件,表现为行为人的年龄状况、身体状况、精神状况,以及是否具有某种专业知识、技能和掌握某种专业知识或技能的程度等条件。在上述客观条件存在的前提下,行为人对其行为即将引发的危害结果产生了或然性的,而不是必然性的认识。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认识,是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决定间接故意认识因素的关键是行为人的认识程度。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只能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认识,即“可能性认识”。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尽管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确属明知,但对其行为间接导致的危害结果的认知是不确定的。例如,甲欲投毒杀乙,并在乙的食物中投放了毒药,乙与丙共食该食物后死亡。对造成丙死亡的结果,行为人仅具有可能性的认知,而不具有必然性的认知。因此,间接故意的放任心理只能建立在预见到事物发展客观结局的多种可能性和不固定性的基础上。行为人只有认为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谈得上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换句话说,间接故意就是某种明知或认识到某事即将发生的情况。
意志因素
所谓意志因素,即放任的意志,是指行为人为了某种利益,而甘冒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风险的心理态度。正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对某种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认知的可能性,才导致其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
“放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行为人在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时,同时放任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当时的情况下,对于危害结果是否真的要发生,是处于一种不能肯定的状态之下,行为人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但又不设法防止其发生,而是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例如甲某为杀死妻子,将毒药投入妻子饭碗中。他明知妻子可能会把饭分给孩子吃,吃了带毒药的饭也会引起死亡,但他杀妻心切,仍然将毒药投入妻子碗中。孩子放学回来分了有毒的饭菜,造成孩子中毒死亡。甲某对孩子可能吃此饭而中毒死亡的结果,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但又不设法防止其发生,而是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这就是在实施杀害妻子的犯罪时,放任了孩子死亡结果的发生;二、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但在行为过程中放任了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并不是完全持“漠不关心”的态度。例如某甲持枪打猎,看到一只野兔,他预见到如果举枪射击,可能会打中正在不远处拔草的某已,但他仍然举枪向野兔射击,结果将某已打死。本案某甲造成某已死亡的结果是基于实现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行为而发生的,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其既定目的,仍然付诸现实,这本身就意味着行为人对所放任的危害结果具有自觉容忍其发生的心理态度;三、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可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主观上没有明确认识,但对客观上可能产生的任何结果,却抱着无所谓的放任态度。例如某甲带领一伙流氓同另一伙流氓团伙聚众斗殴,斗殴过程中,某甲被对方几个人围起来殴打,他为摆脱困境,一边用左手抵挡,一边用右手持刀盲目朝周围乱刺,结果扎死一人,重伤一人。在这种情况下,他用匕首向周围方向乱刺,对于到底能否刺中人,是刺死人还是刺伤人,并没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但这几种结果都是可能发生的,无论实际出现什么结果,都在某甲预见范围内,他也不反对这些结果发生。某甲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这种结果负间接故意犯罪的责任。
因此,放任是指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对危害结果是否会真的发生,处于不能肯定的状态中,发生和不发生都有可能,他虽不追求这种结果,但也排斥、不反对、不设法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是对其发生持听之任之,任凭其自然发展的态度,这种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主观意愿。
综上所述,间接故意是以“可能性”的认识因素为基础前提要素,以“放任”的意志因素为核心要素,并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最终成立要件的犯罪形态。如果在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中,缺乏核心因素和必备条件,则不足以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难点分析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二者不同之处在于:
(1)从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
(2)从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有观点认为,明知结果的必然发生而持放任态度时,也应属于间接故意。我们认为不存在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而加以放任的情况,因为放任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其前提是危害结果存在发生与不发生这两种可能性时,只有如此,行为人才可能存在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和过失的相同之处:二者都是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不同点是:间接故意是在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采取的态度是放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漠然,认为发生危害结果也无所谓,采取这种放任的态度,漠视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间接故意,
而过失犯罪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在主观上,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者的区别就在于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由于这种态度的不同,对社会的危害就不同,所以,在量刑上过失犯罪就比间接故意轻一些。
相关案例
2007年5月25日中午,在湖州市南浔区安达码头附近,年仅17岁的周某因偷自行车而被失主颜克于等人抓获。为了给小偷吃一点苦头,颜克于等三人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被打破头的周某突然挣脱,逃上了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韩应龙等三人也跳上船对周某进行围追堵截。
周某看无处可逃,就跳入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游到河中央的周某自觉体力不支,准备游回岸边,但刚回游一两米便渐渐开始下沉,最终沉入河中。
韩应龙等人在看到周某下沉时,并没有实施抢救,而是一直等到周某全身沉入河中后,各自离去。随后,三人因此事被警方抓获。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今天,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解释称:通常情况下,“不作为”不会产生妨害或者损害后果。但在特定情况下,应作为不作为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这就是不作为犯罪。本案因为小偷周某想逃避韩应龙等三人的围殴而发生溺水死亡危险,韩应龙、颜克于、廖红军等三人具有防止周某溺水死亡的“法定作为”义务,应当尽全力救援落水者。三被告人不予救助,这种不作为行为导致了周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应当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