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流发生性关系(网络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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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5-24
轮流发生性关系
网络用语
基本信息
中文名 | 轮流发生性关系 |
拼音 | lun liu fa sheng xing guan xi |
涉案时间 | 2013年2月17日 |
起诉时间 | 2013年6月27日 |
涉案人 | 李天一等五人 |
词语来源
事件详情
警方证实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李冠丰)涉嫌强奸一案侦查完结,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此后有网友指出,“李天一轮奸案”的被害人是李天一在某英语培训机构的英语老师李某,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警方的证实。据警方知情人透露称,此次案件中的受害人姓杨,并非网友所传的英语教师李某。此外,该警方知情人证实,这位名叫李冠丰的男子于2013年2月17日伙同魏某等四人,使用暴力殴打言语恐吓等手段强行开车将被害人杨某带至海淀区湖北大厦某房间,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用艾轮流发生性关系,经过侦查,北京警方于2013年2月21日零时在朝阳区某温泉停车场内将犯罪嫌疑人李冠丰等四人抓获。网友质疑“轮流发生性关系”的措词或暗示将不以强奸定罪,引发激烈争议。
第一,法律中没有轮奸罪,也没有“轮奸”这一说法,只有“轮流发生性关系”这一标准句型,而且这是法律文书以及法律用语的标准规范用法,而且不是新创造出来的说法,这一规范说法已经存在很多年,也不是为李天一特定,“轮流发生性关系”其实就等于“轮奸”,不信自己可以去搜这之前的法律文书,很多各地方法院都有公开判决文书,我这先随便搜了两个:
(2012)甬仑刑初字第4号: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忠、魏某方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远和李兴被带到警局,知晓相关法律规定时,哥俩傻眼了。经警方调查,女子已经司法鉴定在其12岁时,被同学欺负从此患有精神分裂症,之后多次离家出走,还差点被拐卖,无性防卫能力。哥俩之前也供述,见到女子时,他们也察觉到女子精神不对,举止异常。对此,检方认为,王远和李兴知道女子精神异常而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近日已在栖霞法院开庭审理。
第二,从上面搜出来的实例,应该就明白了吧?都会以“轮流发生性关系”描述轮奸,最后以“强奸罪”定罪。而仔细看媒体发出来的任何一篇稿子,官方根本没有否认强奸事实,而是对轮奸进行了描述,用的就是标准句型“轮流发生性关系”。媒体偏偏就断章取义只截了个对轮奸的描述,利用大家法律知识的匮乏(其实也不好说,这件事情暴露出很多媒体本身也是法盲)。
北京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今日下午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警方“从未有过‘轮流发生性关系’的说法”。记者也未检索到北京警方近日对李天一案的定性有过官方表态。《京华时报》3月2日曾报道称:3月1日,公安机关对李天一等5人涉嫌强奸罪一案报送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
李天一案近日爆出的另一个重要消息则是律师请辞一事。有媒体报道称:3月19日,李天一的母亲梦鸽正式指派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振源为李天一进行辩护。然而薛振源日前表示,“因案情发展需要,根据双方协商,自己已经退出对此案的代理”。有媒体报道,双方解除合同的原因是“梦鸽要求较高”。
2月20日,李天一等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由于涉及未成年人,3月底,李天一案被移送至海淀检察院,由海淀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审查起诉。按照刚刚实施的新刑诉法相关解释,李天一案将不会公开审理。
然而,事发四个多月,由于案情始终不对外公开,网友质疑声不断,另外四个涉案人到底是谁?是不是也有家庭背景?近日,北京警方作出回应,称“个别网上关于另几名犯罪嫌疑人家庭有‘背景’的传言,这不是事实”。
此外,知情人透露,该案5名犯罪嫌疑人中,4人为未成年人。
另据记者证实,该案中唯一一名成年人姓王,今年23岁,北京市东城区人,系某旅游公司职员。
网友造句
警方回应
北京警方负责人1日晚间针对网上关于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的各种传言作出回应。据警方称,涉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家庭有“背景”传言不实,案件共涉及4名未成年嫌疑人。
据介绍,涉案嫌疑人中有4名为未成年人。北京警方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因此警方不能披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同时,针对网上关于另几名犯罪嫌疑人家庭有“背景”的传言,警方负责人表示,这不是事实,警方将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办理此案。同时,警方并未对此案作出“轮流发生性关系”的表述。
2013年2月19日,北京警方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她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警方于2月20日将涉案人员李某等5人抓获,后5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热词走红
轮流发生性关系
是否法律规范用语
关于网上普遍质疑,北京警方于28日下午表示,关於此案,警方之前并未使用过“轮流发生性关系”这样的措辞,并进一步作出说明:2013年2月19日,海淀警方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到一宾馆内轮奸,李某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拘。对于警方声明,不少网友又纷纷吐槽“中国文字博大精深”,也有部分网友对新闻报道和警方声明表示了不同程度的困惑,“到底还是不是轮奸罪?”
事实上,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虽有关于轮奸的表述,但并没有轮奸罪,公众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轮奸案,实际上都是以涉嫌强奸罪进行审判的,只不过轮奸行为属于强奸罪法律范畴中的加重处罚情节。而“轮流发生性行为”的说法,则是刑事强奸案件法律文书或法治报道中用于描述轮奸行为的普通规范用语。
案例参考
根据网友提供的线索,笔者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官网上找到了一篇典型的法律判决文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4号》。文中清楚地写道:
对此,网友“gangbang_kill3”表示,“轮流发生性关系”的措辞和法庭判决构成强奸罪之间本来就没有任何矛盾,前者只是对于特指强奸案件中轮奸行为的正常描述罢了,所以,“‘轮流发生性关系’并不代表就不会判了,完全是两码事”。该网友还同时列出了其它一些使用了该措辞的法律文书和新闻报道等证据,并得到了众多网友的认同。
话题反映我国普法现状
对于新闻报道中使用“轮流发生性关系”这样的措辞,网友“游戏江湖”则认为,这恰恰体现了媒体对于法律的尊 重,他强调说:“在法庭宣判之前,新闻媒体是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在描述时直接用‘轮奸’字样的,否则你就是在误导读者。如果这样做了,李家有100%的理由起诉该媒体。”“现在网络上不规范侵权的事情太多了,以至於大家在遇到规范的报道时反而不习惯了。”网友“海水和火焰”补充道。
“轮流发生性关系”的话题为什么会炒起来呢?有网友认为,该话题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真实地反映了我国普法现状,说明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网友“幅度过大点”表示:“在中国,如果不是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或者对法律有兴趣自己接触学习的,从小到大,有多少机会让你了解法律?不要说普通老百姓法盲多,公职人员里面一样是法盲多。”对此,网友“小书虫”强调说,怎样让民众能及时准确地获知相关法律信息,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些都是广大法律工作者应该予以重视并且需要多加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