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齐律(北齐律)
《北齐律》是北齐的主要法律,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方面均有创新,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于《开皇律》乃至《唐律疏议》都有直接的影响。
北齐律
武成帝河清三年编纂完成
北齐
一部承上启下的重要法典
对《开皇律》乃至《唐律疏议》都有直接的影响
封述、封隆、崔暹、李洋、魏收等数十人
十二篇,共计九百四十九条
编纂背景
北齐的高氏兄弟在东魏职掌国政时,主持了《麟趾格》的修撰。550年,高洋称帝(是为文宣帝),以《麟趾格》为“未精”,始命群臣议造齐律,直到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完成,史称《北齐律》。其编撰的实际主持者是出身于渤海著名律学世家封氏家族的封述,参议的还有封隆、崔暹、李洋、魏收等数十人。
内容
《北齐律》篇目共十二篇,即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共计九百四十九条。
成就
1、《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制定者们认真总结了《法经》以来法典篇目不断增多的利弊,经过“部分科条,校正古今,所增损十有七八”,最后将其精简合并为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
2、正式确立了“重罪十条”制度,这是后来“十恶”的起源。“重罪十条”将儒家伦理纲常礼教精神引入刑事法律内容,推动了礼与律的进一步融合,加剧了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3、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北齐律》将《晋律》中的《刑名》和《法例》合并为《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此后的隋唐直至明清各代,其法典的首篇均为《名例律》,可见《北齐律》对后世立法的深远影响。
4、沿袭北魏五刑确立封建五刑制的雏形,即死、流、刑罪、杖、鞭(隋唐改为笞)。规定杖刑为十、二十、三十共计三等,鞭刑为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共五等。刑罪即劳役刑一年至五年共计五等,流刑为一等,死刑为绞、斩、枭首、缳四等,一共由十八等构成。
地位
《北齐律》是一部承上启下的重要法典,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法律变化、成熟、定型的重要时期,而《北齐律》则是最后定型、有草创贡献的律典。正如近代学者程树德概括的那样:“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后来的隋唐法制如果没有《北齐律》的基础,是很难有那么大的成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