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是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四十三条设立的,负责监督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该委员会的宗旨是:与所有关心促进儿童权利的各种组织机构开展持久对话;针对影响全世界儿童权利和福利的有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协调人力和财政资源,提高公众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的意识。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
成员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根据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则和主要法系均衡原则,从缔约国 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他们是品德高尚、在儿童权利领域具有公认能力的专家,以个人身份任职,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最初,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会期由缔约国会议决定并在必要时加以审查,同时需经联合国大会核准。委员会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每年举行三届会议,每届会议为期四周。工作内容
委员会除了审查来自政府的报告,还接受经由其他途径(包括非政府组织、联合国机构、其他国际组织、学术机构和媒体)交来的有关某国人权状况的信息。委员会根据所得到的信息,与有关政府代表一起研究成员国交来的报告。在对话的基础上,委员会可以发表它的关注和建议。此外,委员会还对有关规定发表一般性意见,并主持有关的公众讨论。
背景
1991年初《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代表召开了一次会议,初次选举其监测机构:儿童权利委员会。约有40多个候选人被提名竞选10个席位。初次当选的专家为巴巴多斯、巴西、布基纳法索、埃及、秘鲁、菲律宾、葡萄牙、前苏联、瑞典和津巴布韦的专家。其中6名为女性,4名为男性。他们具有不同的专业背景,包括人权和国际法、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医界、新闻界以及政府和非政府工作等领域。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
儿童权利委员会目前每年举行三届会议,每届会议为期四周。最后一周总是留作筹备下届会议之用。委员会由日内瓦人权事务中心提供服务。根据《公约》第44条,缔约国承担义务,向委 员会提交关于它们为落实《公约》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关于这些权利在其境内的享有方面的进展情况的定期报告。第一次执行报告必须在批准或加入《公约》后两年内提交,此后每五年提交一次。首次初步报告应在1992年提交。到1995年12月,委员会已收到了70多份国别报告。在1991年10月第一届会议上,儿童权利委员会通过了协助缔约国编写和安排其初次报告结构的准则。准则建议各国政府根据这些准则编写报告,准则强调报告应指出各国在执行公约时所遇到的“各种因素和困难”,换句话说,报告应针对问题并侧重自我批评。还请各国具体说明“执行的优先顺序”和“将来的特定目标”。报告还得附带提交有关的法律文本和统计资料。
职能
委员会在制订其程序时强调与政府代表进行建设性对话的重要性。在这方面,委员会亦明确表示,它设法与有关的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以及其他主管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进行密切合作。
儿童权利委员会设立的一个工作组在委员会届会之前对各国提交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为委员会与报告国的代表的讨论作准备。除了国别报告之外,工作组还审议其他人权条约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委员会还收到人权委员会设立的调查具体国家人权问题或关于主题问题的机制提交的资料,如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特别报告员和妇女暴力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提交的资料。在这方面的一个关键伙伴是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活动特别报告员。
重要事件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加沙所进行的军事行动对儿童所造成的沉重打击表示严重关注。委员会发表声明表示,数百名儿童被打死或受伤,许多人伤势严重。还有许许多多的儿童失去了亲人。仍在持续的战斗和对生计以及基础设施所造成的破坏,使儿童享有健康、教育和家庭生活等人权严重受挫。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发表的声明指出,加沙战事对整个一代儿童在感情和心理上的影响将是非常严重的。委员会强调《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严格禁止针对受到国际法保护的同儿童有关的设施,如学校和医院进行直接袭击。以色列作为公约的签署国之一,应该遵守公约的规定。声明指出在加沙所发生的一些事件清楚地表明,儿童和学校应该受到保护的权利受到漠视。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
公约定下共54项条款和2个任择协定书。公约定义的儿童是指年龄18岁以下的每一 个人,除非缔约国的法律另有订明。公约保障了儿童的生存和全面发展,使其免受剥削、虐待或其他不良影响,同时确保儿童有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交生活。《儿童权利公约》首41项条文保障每一位儿童的权利,必须受到重视和保护,并根据公约原则实践;第42至45条,阐述政府的义务,包括如何推广和实践公约等,要求缔约国定期提交报告,检讨公约的实施情况。46至54条则为缔约、修订条文的程序和联合国在公约中的角色。另外公约下的“儿童被卷入武装冲突”和“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协定书,亦分别于2002年1月18日和2月1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