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绍
1、房屋指施工、生产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房屋,并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电灯、电话、水管、电梯、暖气设备、通风设备,卫生设施等。对可搬迁移动的活动房屋,如果为数不多,可包括在本类核算。如果为数较多,也可单独设置“活动房屋”类进行核算。生产和非生产共同使用的房屋,可按其主要用途列为生产用固定资产或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2、建筑物指除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如水塔、蓄水池、储油罐、企业的道路、铁路、停车场、围墙等。
3、施工机械指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用的各种机械,如起重机械、挖掘机械、土方铲运机械、凿岩机械、基础及凿井机械、钢筋混凝土机械、筑路机械、焊接机械等,包括随机的附属设备以及装置在机械上的发动机、联动机。
4、运输设备指用以运载物资的各种运输工具,包括铁路运输用的机车、棚车,公路运输用的载重汽车、自卸汽车、散装水泥车、架线车、油槽车、平板拖车组、拖拉机,水上运输用的汽轮、拖轮、潜水工作船、驳船等。
5、生产设备指生产、维修、动力、传导等设备,如金属切削机床、铸锻热处理设备、维修专用机床和设备、动力设备、传导设备等、包括机器设备的机座以及与机器设备连成一体而不具有独立用途的附属设备。
6、仪器及试验设备指对材料、工艺、产品进行研究试验用的各种仪器设备,如计量用精密天平、测绘用经纬仪、水准仪,探伤用探伤机,分析测定用渗透仪、显微镜、温度测定仪,以及材料试验用的各种试验机、白金坩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