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行纪关系中从事购销等的当事人)
行纪人是行纪关系中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从事购销、寄售等行纪业务的当事人。依现时大陆法国家的司法实践,行纪业务为商业活动,行纪人须履行商业登记程序取得行纪经营资格。行纪业务范围一般包括财产买卖、有价证券买卖、代为保险、代为出版、代收债权、代为担保、代登广告等。行纪人的基本义务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交易;遵照委托人规定的条件处分财产;妥善保管待出售或已购入的财产;为委托人的利益从事其他行纪活动。其主要权利有:报酬费用给付请求权、拍卖提存权、介入权等。
行纪人
经营行纪业务的当事人
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报酬和费用请求权;拍卖提存权
职业描述
行纪业务系指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进行商业上的买卖交易的业务,诸如在农镇集贸市场里如牛行、猪行和木材行,城市里财产买卖、有价证券买卖、代为保险、代为出版、代收债权、代为租赁、代售入场券、代登广告。
法律义务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直接履行义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妥善保管委托物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负担行纪费用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职业权利
报酬和费用请求权;拍卖提存权;介入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九百五十六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五十七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引用日期:2020-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