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行为(代孕行为)
代孕行为即“代人受孕”,在中国,无论从法律上、道德上还是医学上一直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因为大部分人认为这一行为与社会道德和法律相违背,所以它长期以来都是“地下交易”。近两年,各种“代孕广告”、“代孕中介”甚至“代孕网站”的出现,使“代孕”成为广为关注的焦点。
概述
代孕行为
日前(2017年2月3日)《人民日报》刊文、探讨"代孕可否适当放开",使代 孕话题再次引发热议。国家卫计委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国家卫计委已经关注到现在一些关于代孕的意见、议论以及一些专家关于这个问题的建议。随着二孩政策、的放开,很多夫妻将目光瞄准了代孕。不过他指出,代孕涉及法律、伦理、社会问题,比较复杂、。在我国,代孕行为一直被严格禁止。早在2001年,我国就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提出,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目前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也都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且严惩参与代孕的机构和人员。[1]
形式
现在的代孕行为,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有代孕要求的夫妻提供精子和卵子,受精后由代孕者代为孕育生产。二是由男方提供精子,与代孕者的卵子结合,由代孕者生育子女。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就“代孕”行为予以更加明确的规定。只有2001年2月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由于代孕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空白,极易引发一系列道德、伦理、社会和法律问题。
界定
传统亲子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关系,是以血缘为纽带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类是拟制血亲关系,是指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和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律师认为,如果是用代孕者的卵子与委托代孕男方的精子相结合而生育的孩子,代孕者与委托代孕男方应为生育孩子的亲生父母。但如果是委托代孕夫妻双方的受精卵植入代孕者身体而生育的孩子,其遗传基因是委托代孕夫妻双方的,与委托代孕夫妻双方有着必然的血缘关系。
但也有不同观点认为,亲子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并不以夫妻性交受孕为要件,而且,代孕者孕育期间的饮食、情绪、行为及生产等都会对孩子产生直接影响,所以,代孕生育的孩子,在法律上存在难以界定等问题。在实践中,代孕子女的探视、抚养与继承问题也很可能因血缘关系的难以确定而引发法律纷争。
协议应区别对待
代孕行为
代孕行为实际上是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代孕者借腹生子,委托代孕人给予经济补偿。律师认为,代孕协议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在不规避法律、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国家、集体、他人合法利益、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以夫妻双方的受精卵植入代孕者体内生育的形式而签订的代孕协议应该是有效的。因为这种代孕行为实际上是人的一种生育权的延伸,律师认为在妻子无子宫、子宫摘除或输卵管不通,即妻子无能力自己生育,但其卵子是成熟可受孕的,同时在不违背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夫妻双方有权选择某种方式来实现他们的生育权,并拥有自己的孩子。若以委托男方的精子与代孕者卵子相结合的形式而签订的代孕协议应是无效协议。因为使用的不只是代孕者的子宫,还有代孕者的卵子,卵子作为一种物或商品进行交易、买卖,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律师提醒委托者及代孕者,如果协议无效,从签订开始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条款约定得如何全面完善,都不会被法律所支持,因此委托者与代孕者双方都要承担巨大的风险。
法律空白
生育是一个无法预知的事情,如:代孕者在怀孕与生产过程中如出现意外或某种病变;代孕的婴儿出现意外;代孕的孩子畸形、残疾;代孕者将孩子生产后不愿交出或委托人放弃孩子等等,诸如此类而导致的委托者与代孕者之间的纠纷,现无章可循。姜律师认为,应尽快完善有关代孕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制约、监管及生育机制,允许其合理存在,使其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法律化,使不能生育的父母最大程度地行使并实现自身的生育权;同时又要有所限制,制止并禁止那些以非法盈利为目的的不正当的代孕行为。[2]
1.代孕行为 · 中国日报中文网(引用日期:2017-02-14)
2.代孕行为是否合法 · 华律网(引用日期:2017-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