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教育制度(英国教育制度)
英国教育制度,英国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及爱尔兰岛的北爱尔兰四部分。人口 5760 万(1991 年)。最大的民族为英格兰,占总人口的 80%以上。人均国民生产总值 16550 美元(1991 年)。有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3 个公共教育系统。它们各有立法,行政管理各自分开,既有各自的特点,又保持共同的传统。教育历史悠久,自公元 6 世纪基督教传入到宗教改革的1000 年间,教会垄断一切有组织的教育。17 世纪上半叶,资产阶级革命阵营中的平等派和掘土派代表人物视教育为社会改革的工具。
基本介绍
18世纪 60年代,英国开始工业革命,要求广大劳动群众子女接受一定的教育与训练,成为合格的劳动力,促进了教育的发展。
1839年,政府成立枢密院教育委员会,此为第一个监督和管理教育的国家机构。教育拨款法的通过及中央教育机构的建立是英国教育由教会控制向国家化方向发展的转折点,亦是国家干预公共教育事业的开始。
1870年,教育署长福斯特提出初等教育法案,奠定了整个教育制度的基础。
1902年,议会通过首相巴尔福提出的教育法案,建立公立中等教育制度,但并未建立一套完全相互衔接的公共教育制度。
1944年,教育大臣巴特勒在议会上提出教育法案(称《1944年教育法》或《巴特勒教育法》),确立了从初等、中等直到继续教育的公共教育体系,对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体制进行重大改革,为当代教育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但并未完全改变历史遗留的双轨制,公学未被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自实施《1944年教育法》至 20世纪 80年代初的 40年间,教育有很大变化,较突出的是以下几方面。
(1)改革中学结构,发展综合中学。中等教育原先严格分为文法中学、技术中学和现代中学。改革后,不同类型的中学合并为“双科”、“多科”及综合中学。至 1982 年,英格兰综合中学学生就达到全部公立中学学生的90.1%。
(2)发展高等教育,实行高等教育双重制。除传统大学外,出现新大学、科技大学和开放大学。1964年成立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授予大学以外高等教育机构学生的学位。1965年实行高等教育双重制,将高等教育分为自治大学和公立高等学校两部分。
(3)建立技术院校,以满足人们对科技人才的需要。伦敦和曼彻斯特大学积极扩展工程院校,并创办高级技术学院。1963年后,将以前的 10所高级技术学院升格为技术大学,并创建 30所多科技术学院。
(4)改革师范教育。1944 年的《麦克奈尔报告》建议各地成立由大学领导的地区师资培训组织,以加强大学对师范教育的指导。从1956年起,师范学院由两年制改为三年制。1964年增设教育学士学位。公共教育分初等、中等和继续教育三个阶段。此外,还有独立学校系统,包括幼儿园、预备学校和公学。公共教育和独立学校系统各自为政,互不牵制,双方学生互不转学。
1981年开始实行“公助学额计划”,为公立学校学生转读独立学校提供机会。
义务教育为 11年(5岁~16岁)。
2岁~5岁为学前教育阶段。幼儿园招收 2岁儿童;幼儿班招收 3岁儿童。
5岁~11岁为初等教育阶段,分幼儿学校(5岁~ 7岁)和初级学校(7岁~11岁)。
1968年,各地设中间学校。凡设中间学校的地区,中间学校前的学校通称第一级学校。初等教育阶段的幼儿学校和初级学校,大部分合设于一校。幼儿学校活动与幼儿园相似。初级学校课程有宗教、英语、算术、历史、地理、自然、卫生、美术、手工、音乐与体育等。多数学校限于英语和算术两门基础课。
中等教育阶段,公立学校系统分为文法中学、技术中学、现代中学、综合中学及中间学校等。文法中学为 20%“智力较高”的儿童提供学术性课程,修业 7年(11岁~18岁),为他们升大学打基础。分基础阶段和分科阶段。基础阶段5 年,为共同学习阶段;分科阶段亦称“第六学级”(或第三级学院),一般为 2年。多数学生在 15岁~18岁时参加普通教育证书考试,成绩合格获证书者,可升入大学或其他高等学校。技术中学数量较少,开设职业课程,主要为工业、商业和农业等领域培养技术人才,修业 5年~7年。现代中学提供多种课程,有些学术性课程几乎与文法中学相同,有些是与技术中学相似的职业性课程,主要是英语、数学和各种手工艺课程。修业 7年。学生毕业时参加普通中等教育证书考试。综合中学将文法、技术与现代中学“合并”在一起。不进行入学考试,招收 11岁、读完初级学校的学生,修业 7年。
继续教育分高等和中等,有职业性课程、非职业性课程、社会及娱乐活动,有全日制、工读交替制、部分时间制、日校与夜校。高等教育实行双重制。自治大学主要有 4种类型:古典大学,如牛津大学、剑桥大学;近代大学,如伦敦大学;新大学,即 20世纪 60年代由国家创办的有权授予学位的大学;开放大学。公立高等学校有多科技术、继续教育和教育学院,其中以多科技术学院和教育学院为主 体。大学学位分学士、硕士、哲学博士和高级博士 4 个等级。师资培训机构有大学教育系、教育学院、技术教育学院、多科技术学院教育系和艺术训练中心等 5种。其中教育学院数量最多。1980—1981学年起,教育学院所有学生须攻读教育学士学位。技术教育学院、大学教育系和艺术训练中心仅提供专业训练,为期 1年。
成人教育通常指以正规班级形式为 18岁以上者提供的非职业性教育,由地方教育当局、若干民间团体、某些寄宿学校、军队及大学的校外成人教育部等举办,包括训练课程和科技最新动态介绍课程、军事课程和大量广播及电视教育课程。为身体或智力有缺陷的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有设在普通学校内或附设于普通学校的特殊班、寄宿或走读的特殊学校、设在医院的特殊学校,或在家庭、医院进行个别教育。约有 90%的特殊学校由地方教育当局主办,10%由各民间团体开办。
进入 20 世纪 80年代,尤其是《1988年教育改革法》颁布后,教育改革从四方面进行。
(1)为提高普通教育质量,改变过去在课程设置方面各行其是的状况,规定全国统一课程。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除宗教课外,须学习 10门必修课,即英语、数学、科学、历史、地理、技术与设计、现代外语、音乐、体育、美术(其中前 3门为核心学科),在 7岁、11岁、14岁、16岁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1988年开始实行普通中等教育证书考试(将普通水平的普通教育证书考试与中等教育证书考试合并),目的是消除两种水平考试并存所造成的学生自卑心理,使所有学生具有同等机会。
(2)提高师资培训要求。1984 年颁布教师职前培训标准,制订新的培训课程,强调培训人员的实践经验,增加师范教育中的教学实践时间。加强教师在职培训,规定所有在职教师均需定期接受培训。
(3)扩大高等教育招生面,入学考试灵活多样,改变大学重人文学科和理论研究,轻应用科学和技术的状况,加强科学、技术和工程专业在大学中的比重,克服专业课程分设过细的现象,特别强调科研工作与工业社会相联系。
(4)自 1983年 9月起实施“青年训练计划”,为刚受完义务教育尚未就业的青年提供 1年的基础训练和工作实习。人力服务委员会与教育和科学部共同实施中等教育阶段职业培训计划,对 14岁~18岁的中学生,在普通教育范围内进行 4年基础性的职业技术教育,重视后 2年的企业实习,以便使学生学习结束时获得某种职业资格。
公立初等、中等和继续教育由中央政府、地方教育当局和民间团体共同管理。中央设教育和科学部。教育和科学大臣负责领导和管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初等、中等和继续教育以及整个大不列颠的大学和民用科学事宜。教育和科学部在工作上得到陛下督学处、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等机构的协助。以都市郡的区、非都市郡、内伦敦和外伦敦的市为地方教育行政单位。每一地方教育当局设教育委员会和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