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的根本法) VLoG 617次浏览 更新时间:2023-01-08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的根本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6-1949)是中华民国的根本法,1946年12月25日经“制宪国民大会”议决通过,于1947年1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 中文名中华民国宪法制定机关中国南京国民党政府 基本介绍《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通过。1947 年1月1日由中国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计14章 175 条。《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特点是:以自由平等为标榜,坚持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制;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为名,保障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和官僚资本的经济垄断;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之名,行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1] 参考资料 1.1905年8月20日:中国同盟会在东京成立(引用日期:2019-07-24)
基本介绍《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通过。1947 年1月1日由中国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计14章 175 条。《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特点是:以自由平等为标榜,坚持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制;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为名,保障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和官僚资本的经济垄断;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之名,行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