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
正文
西方法律文化,以欧洲为发源地,建立在欧洲文明基础上,后延伸到现代各资本主义国家的自成体系的法律文化。有时与资本主义法律文化一词通用。西方法律文化一词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发物于欧洲中世纪后期,历经罗马法复兴、人文运动、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而走向成熟。从法律文化的阶级性来划分,大致包括三个阶段,即古希腊罗马希伯莱的奴隶社会法律文化,中世纪封建神学的法律文化,和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文化。在这几个阶段中,有一些一以贯之的主题和关注的中心问题,这形成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特色。其特点可以概括如下:①自然法思想贯穿西方法律文化发展始终。古希腊、古罗马的思想家认为,来自于神的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代表了正义和理性,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这种观念一方面使世俗法难以成为某个人随心所欲的工具;另一方面,将君主与人民都置于上帝或“理念”之下,使人们崇尚自己的精神创造物而不崇拜君主。中世纪,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是一切法律的源泉,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将自然法理论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主张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把贸易自由、契约自由、自由竞争以及人权、平等等看作是“自然”存在。资产阶级的平等观、权利观、自由观以及法治观都源于自然法观念。②民主思想始终是西方法律文化发展的主线之一。古希腊的雅典以法律推行奴隶制民主政治。有著名的“贝壳放逐法”。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针对封建的专制统治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人民主权”等主张,并以此为理论根据建立资产阶级的宪政和法制。③罗马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深远。其特点是发达的民商法。在西方,“法”字与“权利”相通。法律文化始终贯穿这样一个精神,即法律是个人权利的确认者、保护者,承认个人的价值、尊严和自由。与此相对应,西方法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法律个人主义观念的盛行,西方法也被认为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所以反映简单商品生产的最完善的罗马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发生了重大影响。从12世纪到15世纪,欧洲出现了“罗马法复兴时期”,许多国家纷纷采用罗马法。各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大都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和改造自己的法律体系。最典型的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英美法系也受到罗马法的影响。④独具特色的“契约精神”。古希腊雅典的法律中就规定了买卖、借贷、物品、保管、合伙、租赁及人身雇佣等契约种类。罗马法主要是契约法。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创“社会契约”说,将国家说成个人与统治者签订“契约”的结果。英国历史学家、法学家梅因(1822~1888年)提出了法律文明成长的著名公式: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把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契约制度作为区别现代型法制与传统型法制的基本尺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系统阐述:“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法治观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新兴资产阶级针对封建专制人治提出“法治”主张,包括法律至上,限制君权、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西方资产阶级建立统治以后,又纷纷建立资产阶级“法治国家”。西方法律文化是人类法文化中富有特色的一支,它与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代表的东方法律文化形成鲜明的对此,在各自的发展进程中,应自觉吸收对方文化中的优秀成份来弥补自身的不足。必须反对欧洲文化中心论,这种观点在法律领域认为欧洲法律文化是人类法律文化的唯一样板,以西方法律文化的标准来评价其他文化的优劣长短。当然,鉴于西方法律文化更多地反映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建设,需要吸收其有益于促进我们法律文化进步的东西,来改造我们本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社会进步,文明发展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