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来法(希伯来法)
希伯来法是指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1世纪古代希伯来国家法律的总称。因犹太人适用的语文称希伯来文而得名。希伯来法的形成与发展同希伯来国家的形成与兴衰紧密相联。希伯来法的发展中断的时间比较早,其内容和立法技术也并不发达完善,然而幸运的是,希伯来法律文化因为被基督教继承吸收,成为其经典《圣经》中的一部分,因而不仅得以完整保留,而且通过宗教规范的特殊形式传播至今,影响了全世界基督教国家。希伯来法以其朴实无华的法律文化及其宗教道德规范,在意识形态领域同样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历史,并且是从东方影响到了西方。
概念
希伯来人是犹太人、以色列人的别称,原是两河流域的游牧部落。希伯来法是与犹太人宗教、历史、文化紧密融合的法律制度,它不仅是近东古老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而且通过《圣经》和基督教对东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渊源和基本原则
希伯来法的主要渊源是《摩西律法》,基本原则是《摩西十诫》。
基本制度
一、财产法
传统的希伯来法确认上帝对土地的所有权,上帝耶和华将土地赐予各族,再分配给各个家庭为谋生之用,不存在土地私有,因此土地一般不允许买卖。一般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概念并不存在,人们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且在“禧年”要归还土地使用权。希伯来法规定必须向上帝献祭,其实就是国家的捐税制度。
二、债权法
希伯来法中对有关买卖、借贷、雇佣、租赁、寄托等债权和债务法律关系均有规定,但由于希伯来人在观念上反对重利,商品经济尚不发达,这些法律规范尚不完备。订立契约的主要形式是口头盟誓,盟誓是向上帝表示忠诚,因而必须遵守誓约,不得食言,直到公元前6世纪才出现局面契约形式。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犹太人婚姻与外族人通婚,同时近亲结婚属于“逆伦”,必须“用火焚烧”致死。结婚采用宗教仪式,由家长主婚,在神面前宣誓,并由教会颁发结婚证书,同时还有扮夺婚的遗风。夫妻关系不平等,妻应顺从丈夫,离婚权掌握在丈夫手中,丈夫只要稍有不满,就可以离婚,不孝公婆、淫乱或无生育能力均可以成为离婚理由。
实行以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家庭制度。父在家庭内拥有最高权力,妻、子女、奴婢是家庭的主要成员,应服从丈夫、父亲、主人的支配。
实行长子继承制,禁止立庶为嫡,长子继承的财产份额比其他子女高一倍。无子嗣者,财产由其女继承,但该女不得嫁与民族人。兄死无后,弟尖娶寡嫂为妻,为兄继后。
四、犯罪与刑罚制度
刑事罪名繁多,许多国家罪与宗教戒律紧密相关。《律法书》规定了大量关于亵渎上帝、背叛神意、违反宗教教规的规范,刑法对这类不法行为的惩治非常严厉,往往处以死刑。甚至屠城或灭族。
五、司法制度
宗教领袖及国王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地方行政官和祭司也往往身兼二职,掌握司法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