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百里学派(伊斯兰教的教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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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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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法学的派别之一。与哈乃斐学派、马立克学派、沙斐仪学派并称为伊斯兰教法学的四大派别。 罕百里学派认为,创制教法必须严格依据《古兰经》和圣训,并认为广泛搜集圣训,可作为教法的补充;不反对“公议”原则,但以运用先知门弟子已有的“公议”为限。 罕百里学派在伊斯兰教法学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对于伊斯兰教的发展和传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罕百里学派
伊斯兰教的教法学派
基本信息
外文名
Hanbaliyah
罕百里简介
罕百里学派
Hanbaliyah,al-
该派主张创制教法必须严格依据《古兰经》和圣训,并认为广泛搜集圣训,可作为教法的补充;不反对“公议”原则,但以运用先知门弟子已有的“公议”为限;认为“类比”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解决诉讼问题的权宜之计;反对按个人见解创制新法例。在解决经训及前人案例中所未有的教法问题时,主张承认事件属性的现状,不论其合法或非法,在未发现否定的根据时,则维持其现状不变。即所谓“伊斯提斯哈卜(Istshab)”原则。
由于该派被认为执行教法要求过严,引起其它学派的不满;阿巴斯王朝哈里发拉迪也对其活动采取限制措施,以致影响了该派在伊拉克一带的传播。奥斯曼帝国统治时期,基本上奉行哈乃斐派的教法主张,该派影响仅局限于阿拉伯沙漠地区。该学派兴盛于12世纪,以巴格达为中心,一度流行于伊拉克、叙利亚和伊朗。14世纪,著名学者伊本·太米叶继承罕百里学派教法学思想,反对苏非主义和外来文化对伊斯兰教的影响,提出“回到古兰和圣训中去”的口号,为18世纪出现的瓦哈比派提供了思想和理论基础。瓦哈比派在阿拉伯半岛得势后,积极推广罕百里学派的教法主张,使该派又在阿拉伯半岛恢复了活力,并对外界穆斯林的宗教生活产生了影响。20世纪该学派在阿拉伯半岛中部和北部占据统治地位,还流传于贾希兹、阿布扎比和南亚次大陆部分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