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客体(专利客体)
专利客体,即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在专利法的范畴内,指可以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即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
基本概念
根据我国《专利法》(2009)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受到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发明创造。
专利客体的英文描述为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有时这个词也被翻译为“可专利主题”。
各国规定
中国《专利法》(2009)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第二章授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美国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为有关专利客体的规定。该条内容如下: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New)而实用(Useful)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合成,或其任何新颖而实用之改进者,都可按本法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获得专利。
欧洲《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对可获专利保护的发明(Patentable Invention)作出了如下规定:
1、欧洲专利应授予能够在工业上应用的、新颖的、有创造性的任何发明;
2、下列各项不属于第1点所规定的发明:
a、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
b、美术创作;
c、进行智力活动、游戏或商业活动的方案、规则和方法,计算机程序;
d、信息的显示
3、第2点规定的申请客体或活动的专利性的排除,在一定程度上仅指与其本身有关的欧洲专利申请;
4、对人体或动物体外科或治疗方法以及人体以及动物体上实行的诊断方法,不应认为属于第1点所称的能在产业上应用的发明。
日本日本《专利法》第1条规定,本法目的,旨在通过保护及利用发明,从而奖励发明创造,以促进产业发展。第2条规定,本法所指的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所进行的具有一定高度的技术性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