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条例(生态补偿条例)
生态补偿条例(Ecology compensation rul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Ordinance)是国家强制性要求对生态资源、环境开发、利用而必须补偿、维护生态平衡的法规。
生态补偿条例
Ecology compensation rule
生态资源、环境开发
法规
主要内容
生态补偿条例将明确实施生态环境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办法,确定相关利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并以此为依据,进一步细化流域、森林、草原、湿地、矿产资源等各领域的实施细则。
政策历史
我国在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政策体系上迈出了重要步伐。1998年修改的森林法提出,“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为保证退耕还林工作顺利推进,2002年国务院出台了《退耕还林条例》,对退耕还林的资金和粮食补助等作了明确规定。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0年12月25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其中第三十一条作了补充性规定,即“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巩固现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生态补偿的内容。
各地在推进生态补偿试点中,也相继出台了流域、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等方面的政策性文件。浙江省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是省级层面比较系统开展生态补偿实践的突出事例。近10年来,中国先后启动实施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西南溶岩地区石漠化治理、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甘肃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区等具有一定的生态补偿性质的重大生态建设工程,总投资达7000多亿元。同时还开展了大规模的水污染治理工作,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累计安排用于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和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入的资金有2000多亿元。杜鹰指出,目前我国生态补偿机制还存在着补偿范围不明确、补偿标准不科学、补偿模式比较单一、资金来源缺乏、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我国将加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立法建设。
议案提出
关于要求自治区尽快出台
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补偿条例的议案(摘要)
自治区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号议案
覃周平等11名代表提出:
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是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有效途径。多年来,各地及有关部门十分重视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落实封育措施、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发放补偿资金、开展效益监测,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还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一是生态公益林保护区的群众大多数都是贫困人口,目前由于给予农民的补偿过低,导致他们的生活无法保障,从而出现乱砍伐生态林和水源林现象。二是由于尚未有《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补偿条例》出台,明确生态公益林保护区群众的利益、责任和义务。
建立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机制,一是明确生态公益林保护的权、责、利,实现利用资源创造经济价值的利益再分配,把保护生态公益林和生态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通过价格体现出来。二是为了有效地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改变过去生态公益林保护区群众为封山育林及造林,投入多反而获利少,而江河下游的群众不用投资来封山育林、造林也同样享受利益的不平等的现状。三是通过对生态公益林保护区群众的封山育林、造林等进行补偿,进一步改善生态公益林保护区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从而调动他们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四是有条例明确责、权、利后,对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区的一些贫困群众乱砍伐生态林和水源林的现象就比较好处理。为此建议自治区从如下的几方面内容考虑,尽快出台《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补偿条例》。
一、尽快建立自治区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并将自治区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扩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来源。
三、从解决生态公益林保护区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入手,适当提高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四、采取多种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形式。
附议代表: 黄瑞琼周武红曹凌 张寒 农绍林 张日奎
莫文珍 罗绍英 黄有吉 卢家寿
来源:选举联络工委 责任编辑: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