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会(市的国家权力机关)
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城市的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召集。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个城市国家机关中处于首要地位,城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他产生,并对他负责,接受其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
市的国家权力机关
5年
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概念简介
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城市的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市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个城市的国家机关中处于首要地位,整个城市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由它产生,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要对其负责,接受其监督。
直辖市、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和地方立法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3)选举和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和罢免市长、副市长等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选举和罢免市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和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和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4)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5)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权利。
(6)制定地方性法规。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集体行使上述职权。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大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市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进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召集。
职权介绍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市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6、决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9、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