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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后,觉得女子人丑年龄大,要求退钱,报警也不会构成强奸罪,最好商量解决,不要因小失大。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实行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岁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属于强奸罪。
向问题中所说的因嫌弃女子年龄大要求退钱,就是报警也构不成强奸罪,以金钱为目的的属于卖淫嫖娼,卖淫,嫖娼的行为抅不成犯罪,但会受到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卖淫,
嫖娼的,可以处十日以上15以下拘留,还可以并处罚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五日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虽然说这是一个题目,可是在现实当中,事后嫌弃女子人丑年龄大而拒绝付费的,还真有其人,这样的男人往往会被他所熟悉的人看不起的。
酒壮怂人胆,王强喝完酒去娱乐场所消费,答应给一女子200元钱领回宾馆,当第二天清晨酒醒后,发现这一卸完妆的女子奇丑无比年龄大,感觉到很懊悔,当女子问他要钱的时候,王强不但不给这一女子钱,反而打了女子两个耳光。
这个女子的做法并不是报警,而是通过其他的渠道,了解到王强的家庭住址和工作单位,具体的做法在这里就不用解释了。
这只是根据题目来回答问题,卖淫,嫖娼构不成强奸罪。
为了妻子儿女,为了家庭的幸福美满,最好不要做这肮脏的事情,一旦染上脏病让你终身后悔!
当然不构成强奷罪,强奸罪是指用各种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在妇女不允许的情况下,强行与妇女发生的性关系,才构成本罪。
观看本案,妥妥的就是一起嫖娼卖淫案,他是你情我愿,谈好价格,选好地点,以金钱为媒介发生的性关系。只是男子因女子年龄大产生了心理落差,一气之下选择了报警,这是个法盲啊!以为有事找警察就能得到帮助。
殊不知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法律,别人有这裆破事躲还来不及,他们倒好,直接给警察叔叔们送人头来了,双方除了拘留外,还要被处以罚款,重要的是嫖资还要追缴没收,男子估计进去行政拘留后,肠子都悔青了,但世上没有后悔药可卖。
出门在外,一定不要做违法乱纪的事,做了就要接受法律的惩处,卖淫嫖娼虽然构不上刑事责任,只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但对家庭伤害更大,所以男人们在外一定要洁身自好,才能家和万事兴。
简单的回答一下这个问题,男子嫖娼,觉得女子年龄大要退钱,报警后是否构成强奸罪?明确的告诉你,不构成强奸罪。原因很简单:
1.卖淫女与嫖客是自愿达成的肮脏金钱性交易,完成性交易后,由于嫖客嫌卖淫女年龄大要退钱,即使卖淫女报案也不在违背“妇女意志”范畴,与《刑法》236条强奸罪风马牛不相及。
2-嫖资属于非法交易资金,不受法律保护。
3.至于这个既违法又缺德的嫖客同卖淫女一样,因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将会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不构成犯罪!
男子嫖娼违反治安处罚规定。可按照治安处罚规定处罚。
男子报警是为了退钱白嫖。报警不受法律保护。
男子与女子为金钱发生性行为并没有违反妇女意愿,而且双方自愿,不构成强奸的主客要件,故不构成犯罪!
还真有可能构成。分析如下:
看题目,应该是女方报警被强奸吧。首先,这个男的毫无行业道德可言。如果嫌弃人家年龄大,就别嫖啊,爽后又找人家退钱,先不说触犯了什么法律,单纯的评理,很多人也会评男的不占理。
第二,如果女子报警说被强奸,那么是否会构成强奸呢?单纯从题目说的情况判断,是构不成强奸的,因为发生关系是双方自愿的,而发生矛盾是在发生关系之后。
强奸罪构不构成,但卖淫嫖娼是肯定构成了,既然麻烦警察叔叔了,警察叔叔肯定要尽职尽责啊,依据巜治安管理处罚法》罚款和拘留是小儿科了。
第三,现实中呢,很有可能不会这么简单。既然女子报警说被强奸了,那么她肯定会说发生关系自己是不同意的,就是说是违背自己意愿的,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点?而男方如何证明自己没有违背女方的意愿呢?这个还真是有一定的难度。除非男方有洽谈嫖娼的聊天内容、转帐记录,或者证明双方发生关系女方确属自愿的其他证据,一旦女子坚称是被强奸,加之嫖娼已经完成,女子身体上或是身体内肯定会检出男方的"罪证"。前期该男以涉嫌强奸被刑拘应该是必然的结果。
随着警方取证的深入,也可能会洗清男子的强奸嫌疑,但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男子不是强奸(因为强奸犯罪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女子的意愿,前文提到,这个证据很难取也很关键),这样的话题目的答案就是"会"。
嫖前先统计数据,做好分析,再投资,否则有违约的嫌疑。届时不是他报警而是她报警。
强奸吗?交媾前男方并无强迫的动作,女方也无被迫的动作所以不构成“强奸”。
说句实话,这个问题本身就够奇葩的。
构成强奸罪的基本前提是违背女性的意志,采取暴力、诱惑、欺骗,甚至采用迷药催情药等方式方法,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同时,对于使用任何方法和手段与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都属于强奸罪,而且属于从重惩罚的重罪。
如果前提是商量好价钱的卖淫嫖娼,无论是中途反悔,还是为价格闹翻,都属于卖淫嫖娼,不构成强奸罪。在公开披露的案例中,确实出现过一些荒唐的行为。比如说某某男女谈好价钱约定陪睡一晚上,结果女方仅仅陪着做了一次性行为就借故离开,男子觉得吃亏选择报警。结果自然是双方都因为卖淫嫖娼被处罚。还有一个案例则是卖淫嫖娼约定好价钱并且见面之后,有一方觉得对方形象猥琐不值约定的价格,吵闹起来警方介入,也只能按照卖淫嫖娼来处罚,而不构成强奸罪。
不过,有一种设好圈套的“仙人跳”,时不时有媒体报道说某某男子中招。比如说案例之一某地一位男子通过婚介与一位女子见面。交谈之下,男子觉得一见钟情。女方也有同感。于是两人虽然初次见面,却在男方的车内就发生了性关系。男方原本以为从此找到意中人,岂料女方很快翻脸,说要报警告男方强奸。证实女方不是开玩笑之后,男方被迫答应给几万块钱“私了”。
男方在付了一部分钱之后,觉得太冤枉就拒绝支付余款。女方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果真报案称遭到强奸。由于女方是精心策划和准备的,可以说是证据确凿,男方很快被警方以强奸罪立案。男方哑巴吃黄连,不仅加倍给女方给钱换取“谅解”,还真的要面临三两年的牢狱之灾,前途也给毁了。这个案件目前还没有最终宣判。
更有甚者,演员黄海波、李易峰都是因为嫖娼身败名裂,前途和事业全毁。
由此可见,卖淫嫖娼这事儿,做不得。
男子嫖娼后,觉得女子年龄大,要退钱,仍然是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所谓的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卖淫嫖娼是不特定的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卖淫嫖娼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本案中,男子向卖淫女支付了嫖资,卖淫女收取了男子的嫖资,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尽管男子觉得女子年龄大,要退钱,但仍然是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不构成强奸罪,但要关十五天
这问题有点意思,嫖娼还带白嫖的,以为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事先不挑好了事后后悔哪有这么便宜的好事,虽然很奇葩但不构成强奸。
强奸的定义是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暴力或诱骗的手段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统一都是强奸,尤其是采用持械暴力威胁尤为严重,属于刑事案件少则3-5年牢饭。
而嫖娼性质就不一样了,属于一种交易行为付钱买服务,只不过这种服务是违法行为,不属于刑事案件,一般性治安管理处罚,最多拘留7天+罚款5000,通知你家人或单位丢人丢面子。
嫖娼事后感觉亏了想要回嫖资,这种奇葩行为比较少,因为你首先是有错在先,如报警处理不但嫖资要不回还的对你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拘留你7天,通知你家人或单位来领人,让你颜面扫地成为别人的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