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货币(记账货币)
以记账方式办理收付的货币。有的国家同外国办理结算时,不使用现汇支付方式,而是根据有关协定或合同的规定,相互开立银行账户,双方之间业务往来的收入和支出,均以记账方式办理收付。 签约双方委托各自的往来银行相互以对方名义开立清算账户办理协定或合同规定的各项收付。清算账户与现汇账户一样,必须明确标明以何种货币为记账单位。记账一般采用国际上通用的货币,如美元账户、英镑账户、日元账户等,也要明确标明所采用的货币。 记帐货币的选择,由签约双方协商议定。可以是签约双方的货币,也可以是第三国货币,或者是一篮子货币,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特别提款权(SDRS)、欧洲货币体系的欧洲货币单位等等。比较通行的作法是,采用一种货币为清算帐户的记账单位,但有时也互相以双方货币为记账单位的。 记账货币的市值与同名称的现汇货币有时是同一的,但它的实际价值则可能与现汇货币有出入,这是由于通过清算账户办理收付业务的商品或者劳务的实际价值与国际市场价值不同而引起的。如果其实际价值与现汇相同时,那么通过账户办理收付的项目就没有限制;反之,若实际价值与现汇有差距,其支付项目必须根据签约双方的协定或合同规定办理。清算账户上的顺差余额,受益方不能随意动用。此外,清算账户有时不计利息,即使计息利率也较低,而且还有记账货币可能贬值的风险,因此,对长期是受益人的顺差一方,经济上是不利的。为解决这个矛盾,缔约双方必须协商规定具体的清算办法,在账户余额超过一定额度时即须进行清算,或在协定有效期满时,必须办理最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