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帝侯(德国历史上的一种特殊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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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5-20
选帝侯
德国历史上的一种特殊现象
选帝侯(德语:Kurfürst,复数为Kurfürsten,英语:Elector)是德国历史上的一种特殊现象。这个词被用于指代那些拥有选举“罗马人的皇帝”权利的诸侯。此制度严重削弱了皇权,加深了德意志的政治分裂。
确立
1356年,卢森堡王朝的查理四世皇帝为了谋求诸侯对其子继承王位的承认,在纽伦堡制订了著名的宪章“金玺诏书”,正式确认大封建诸侯选举皇帝的合法性。诏书以反对俗世的七宗罪为宗教依据(一说是根据古日耳曼七大部落),确立了帝国的七个选帝侯。他们分别是三个教会选帝侯:美茵茨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和四个世俗选帝侯:萨克森-维滕堡公爵,勃兰登堡藩侯,普法尔茨(三十年战争后选侯权利转交给了巴伐利亚)选帝侯以及波希米亚(1526年起由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统治)国王。事实上,七选侯选举出来的人只能称“德意志国王”,与七大选帝侯的级别相等。只有经过进军罗马,并由教皇加冕后的“德意志国王”,才能使用“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头衔。三个教会选侯是德意志境内最古老和最富裕、最有权势的大主教,其历史可追溯到东法兰克王国时期四大公爵的时代。在空位时期,七个诸侯依据各自利益选举出两个国王。
选帝侯
七大选侯中,美因茨选侯是选侯召集人兼帝国摄政和首相,当无法确定国王人选时,美因茨选侯可以裁定国王的最终人选,世俗选侯以波西米亚选侯居首,其次是莱茵-普法尔茨选侯、萨克森选侯、勃兰登堡选侯。七大选侯除拥有选举国王的权利外还拥有王室职位,三个教会选侯身兼德意志、勃艮第和意大利大议长。波西米亚选侯为王室膳食总管和司酒令、莱茵普法尔茨选侯是王室总管、萨克森选侯担任元帅,勃兰登堡选侯身任王室御前大臣。
变更
1648年战后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中,以补偿的方式设立第八名选侯授与普法尔茨伯爵;后因1777年维特尔斯巴赫家族巴伐利亚支系绝嗣,其领地因继承移转于近亲普法尔茨选帝侯普法尔茨-苏尔茨巴赫支系继承下普法尔茨和巴伐利亚,1799年,普法尔茨-祖尔茨巴赫系绝嗣,普法尔茨-茨魏布吕肯-比尔肯菲尔德1799年得到选侯资格,成为巴伐利亚和普法尔茨选侯,至此维特尔斯巴赫家族的所有领地终于统一。
1692年,皇帝利奥波德一世授予不伦瑞克-吕讷堡公爵(这一公国更多被称为汉诺威选帝侯国,韦尔夫家族统治,该国君主自1714年兼任大不列颠的国王)恩斯特·奥古斯特一世第九名选帝侯地位,但直到1710年才为帝国议会承认。
消亡
与其他西方大国不同,德国直到1871年才真正获得统一。德国历史上的一个专有名词“选帝侯”(简称“选侯”)就是与德国长期处于四分五裂、邦国当政的状况紧相联系的。“选帝侯”英文是依据当时“选帝侯”的拉丁文称呼,译为prince-elector。
选帝侯是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诸侯中有权选举德意志皇帝的诸侯。这一制度从13世纪中实行,一直到1806年帝国灭亡为止。初期有七个选帝侯,在实行这项制度的五百余年时间里,选帝侯的人数保持在7人至10人这样的范围内。
面对强大诸侯的是羸弱的皇帝。皇帝并非没有想过办法、采取措施来提高自己的权威,使自己凌驾于诸侯之上。如亨利六世(1165―1197)曾尝试直接传位于儿子,遭到德意志贵族一致反对,那时实行的还是更为复杂的一套选举德意志皇帝的制度。经过各种政治势力的纵横捭阖,在1257年终于确立了选帝侯选举德皇的制度。
在《黄金诏书》中,进一步确认、扩大了选帝侯的权力:选帝侯在其领地内政治独立,拥有司法(独立的、不准臣民上诉的最高司法裁判权)、铸币、采矿、征税等国家主权。同时,进一步削弱了皇权,加剧了德意志的政治分裂。
在《诏书》中,确定法兰克福是选举皇帝并举行加冕典礼的地方。对选帝侯如何抵达法兰克福,享受怎样的待遇,七个选帝侯投票的先后顺序都作了详细规定。1792年在法兰克福举行了最后一次选举、加冕典礼和庆典。
选帝侯们对皇帝的态度可说是“高高捧起,轻轻放下”。一方面,在形式上,皇帝位高权重,是“最高贵的统治者”,“世俗世界的首领、最高的行政长官、整个基督教世界的庇护人和保护者”,在整个欧洲享有崇高声誉;另一方面,皇帝在帝国内部的施政权力却受到很大的限制。皇帝经常处在“大权没有,小权不少”的状况之中:在涉及外交、内政、对外宣战或媾和等重大事宜上,均受制于以选帝侯为首的帝国大大小小的贵族、领主,受制于后者在其中施展政治影响的帝国议会。这样,为皇帝剩下可干的事情不外就只有:任命帝国的官员,用自己的威望去影响主教、修道院院长的选举,在帝国的小诸侯那里施加恩惠以获取支持,再有就是不时发布一个嘉奖令、大赦令之类。好在德意志皇帝还都是从选帝侯中选出的,在他的选帝侯国里,他可是说一不二的。
莱茵兰-普法尔茨州的州徽